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红河奔牛篮球俱乐部原董事长韩志昆一审获刑20年

http://sports.sina.com.cn  2010年12月17日15:59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昆明12月17日电(记者张敏钟旭)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17日对云南红河奔牛篮球俱乐部原董事长韩志昆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挪用资金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韩志昆贪污、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罪罪名成立,依法判处韩志昆有期徒刑20年。

  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韩志昆于2002年9月担任红河州体育局局长,2004年3月16日成立红河奔牛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简称红河奔牛公司)后,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8月4日兼任董事长。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被告人韩志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红河奔牛公司款项。

  法院对韩志昆依法作出判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人民币;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总和刑期2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韩志昆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2644640.25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韩志昆表示对一审判决不服,决定上诉。(完)

  

分享到:

相关专题:中国男篮&CBA职业联赛专题 

更多关于 韩志昆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