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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周刊》:龚建平没有带走的疑问


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18:45 中国《新闻周刊》
《中国新闻周刊》:龚建平没有带走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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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记者/文晔 □ 唐磊

  7月11日,“中国第一黑哨”龚建平没有走过他43岁的最后一个坎,生日的前一天他在病中匆忙离世,甚至没来得及跟妻子女儿道别。

  否认是“自白书”的作者

  龚建平被捕并导致最后获罪10年的起因,是那封被公开的所谓“自白书”和同时退还俱乐部的4万元受贿款。2002年3月29日,浙江绿城俱乐部总经理宋卫平对央视体育频道《足球之夜》公开表示:写“自白书”、退出黑钱的那个裁判就是龚建平!而在此前的3月15日,龚已被拘留。

  此后,黑哨风波愈演愈烈,但龚建平一直对这封忏悔信和4万元退款保持沉默。记者了解到,他曾在私下对妻子、律师和新华社记者杨明坚决否认此事是他所为。

  新华社记者杨明是龚建平被捕前见的最后一名记者,杨明告诉本刊,他当时见到龚时第一句话就问,“那忏悔信和4万块钱是不是你干的?”“他坚决否认”杨说。

  索玉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传言满天飞的时候,她也曾问过丈夫“忏悔书是不是你写的?”龚建平否认了。他告诉妻子:自己的确收过宋卫平的钱,是8万元。

  这8万元的贿赂是为哪一场比赛,索玉华称并不知情。据记者调查,当年甲B联赛中龚建平执法的第5、13、19轮比赛,被媒体称作“疑点”赛事,这三场都有绿城俱乐部参加。而其中第19轮绿城客场0:1负于中远的比赛,更被认为是绿城冲A未果的转折点。日后媒体分析,这也是龚建平“惹怒”宋卫平的一场比赛。

  索玉华回忆说,在“反黑”高潮来临前夕,宋卫平曾找他退钱,而且跟他说:“只要你把钱退了,这里边就没你的事了。”为了摆脱干系,龚建平把钱退了,钱数是8万,而不是4万元。索玉华说,龚建平那么痛快的退钱原因是,“他是2001年才报批为国际裁判的,当了还不到一年,他急切地想还了钱,摆脱丑闻。”

  龚妻还向记者提到,龚建平对她说过,宋卫平要他退钱的同时,还曾经让他写“自白书”,但是他没同意。龚建平认为,写“忏悔书”是明显对自己不利的事,要交也该是交公检法,交给足协,没必要给绿城写。

  而且,“那封忏悔信是打印的,而龚建平根本就不会用电脑,连开关机都不会”,索说。

  龚建平的律师王冰还告诉本刊记者另一个细节:最终庭审时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没有把“自白书”当作证据采用,就是因为它的来源缺乏真实性。

  索玉华透露,2002年1月初,宋卫平曾给龚建平打电话说:“阎世铎来调查,我实在顶不住了,名单上有你,以后你当不了裁判,我补偿你。”龚建平当即大怒,在电话里骂宋卫平“不是个男人”。随后,2002年1月15日在上海一电视台报道涉嫌“黑哨事件”的8名裁判员名单中,龚建平赫然在列。

  至此,龚卫平仍不知道自己是惟一的退钱人,也不知道“自白书”掀起的风暴将要由他承担。2002年1月23日,中国足协专职副主席南勇在一次通气会上表示,主动坦白并退款的裁判将不予曝光并继续留用。但在这次足协的内部调查中,龚建平并没有站出来。索玉华说,龚建平当时的想法是:明明是你主动塞给我的,后来又要了回去,我既然还了,还能有什么问题?

  宋卫平此后对媒体表示,他在1月初已与阎世铎达成共识:一边收集证据,一边期待有关部门给出司法解释,待时机成熟将证据移交司法机关。时间,就定在春节之前。

  2003年1月29日,北京宣武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龚建平有期徒刑10年。

  龚建平被捕后,社会上的反黑呼声逐渐平息,3月份联赛照常进行。

  “‘自白书’是足协领导人从绿城带回来披露给新闻界的,当它被当作一种可利用的手段,整个反黑运动就已经走形了。” 龚建平的律师王冰对本刊记者表达了他对“自白书”的看法。

  到底这份“自白书”从何而来?媒体传言的消息源是什么?宋卫平为什么点龚建平的名?这些至今是谜,而收了钱又退了钱的龚建平却罪责难逃。

  早在披露“自白书”的新闻发布会上,宋卫平曾抛出惊人的“让裁判家破人亡说”。他说,“裁判这样胡作非为是严重犯罪,多行不义必自毙,等待他们的将是家破人亡妻离子散”。日后,事实证明,一语成谶。

  至截稿前,本刊记者一直与绿城总经理宋卫平和足协相关人员联系采访事宜,双方分别因“在国外出差”和“忙于亚洲杯”等原因,未能接受采访。

  未经辩护的审判

  10年徒刑,这是迄今全世界裁判因为受贿受到的最重惩罚。此前一名新加坡裁判因受贿8000美元被破天荒地判了7年,而龚建平因为37.5万人民币,打破了这个纪录。

  审判前,包括高铭暄、王作富、赵秉志、程天权、卢建平在内的五位刑法学界权威专家为龚建平案出具的一份《法律论证意见书》中,一致认为,作为一个法律空白,依据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对龚建平应依法作无罪处理。

  这是一场极为低调的审判。被告方除了律师外仅有两个旁听名额,剩下的旁听人员除央视和新华社的两名记者,基本都是检察院的人。

  四个小时的庭审刚刚进行到一半,索玉华已经觉得无望。她清楚地记得一个细节:陈述时,检察官的话还没有陈述完,法官就打断,要求:“开始下一项。”后经检察官提出异议,法官才让检察官把话说完,现场的情形让律师王冰感觉辩论已不重要。

  最后,法院当庭宣判:龚建平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知道最终的罪名和刑期后,龚建平似乎并不意外,他对妻子攥了攥拳头,示意她要坚强。

  但龚建平的辩护律师王冰感到很震惊,因为被告人对法院判的罪名根本没有进行任何辩护,“控方控告的是‘企业人员受贿罪’,控辩双方还在为该罪名举证质证时,人民法院却判了龚‘受贿罪’。这是不应该出现的情况。”他说。

  在判决前的几个小时,控方检察机关出示了足协开具的证明,证明足协是个“盈利企业”,而龚建平的行为属企业人员受贿。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却是“受贿罪”——这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罪名,其定罪量刑比“企业人员受贿罪”重得多,直接加重了龚建平的刑期。

  龚建平提起上诉,二审没有开庭,就直接维持了原判。龚建平这个案子,成了铁案。

  为什么受审的只是龚建平

  2002年1月23日,也就是龚建平被拘前,时任中国足协副主席的阎世铎说:“这次调查组确立一个基本调查原则是:只要据实举报、有报必查、一查到底,不管涉及什么人,涉及多少人,包括中国足协的工作人员,决不包庇袒护。”

  阎世铎的表态与龚建平在看守所里得到的信息相仿,据索玉华说,审查人员不止一次地要求龚建平“立功”,对他说:“判刑的决不会只有你一个人,有什么情况尽可能说出来。”

  在2001年12月31日,一场由某体育网站发起的历时一年的“最黑黑哨”评选活动中,候选人包括了中国8大国际级主裁判在内的21名中国足球裁判。网民投票的结果是龚建平得260分只排在第16位,第一名得分高达43900分。

  浙江省体育局局长陈培德在龚建平成为黑哨的代表人物后,也曾表示,“龚建平不该是第一个受法律制裁的受贿裁判。”

  据查,深陷囹圄的龚建平交代了大连籍裁判员于敬仁、前卫体协裁判员刘雨涛参与对裁判做工作和送钱行贿做“中间人”的事实。于敬仁和刘雨涛曾分别任国际级裁判、国际级巡边员。如行贿行为属实的话,他们本该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足协的内部“自首”政策,给了众裁判一条生路。在龚建平审判之后,据当时《天府早报》报道,裁判交回足协内部调查组的钱款累计达千万元。

  值得质疑的另一点是——那些给龚建平行贿的人(包括宋卫平在内),那些在法庭上被认定为行贿的行为,最终没有被提起公诉。龚建平的受贿案成了没有行贿人的“天贿”。

  在法庭上被认定与龚建平一起分赃1万和5000元的两个边裁也没被深究——而按照法定受贿罪的起点是5000元。

  可以说,关于“黑哨”的高调调查随着龚的判处戛然而止。

  中国足协通过政策和法律两个不同的方面,取得了反黑的胜利。在龚建平审判之后,风向急速逆转,阎世铎公开表示,“希望龚建平一事成为历史”。

  一场轰轰烈烈的足坛“反黑运动”以“黑裁判伏法”的结果告终。足协、司法机关全力以赴的结局颇为顺应民意。然而如果没有龚建平的死,人们可能忽略了另一些“结局”——龚建平的家被摧毁了,而盛产黑哨的足球圈依旧密不透风。

  足协内部自首的政策,更践踏了尽人皆知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也违背了裁判圈最基本的、光明正大的规则。

  现在龚建平去世了。这个曾经作为中国足坛历史上“黑哨”的标杆人物,已为自己的行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然而,他判刑后、去世后,一切依旧。-

  (就在“反黑风暴”又被重新提起之时。当时“黑名单”上的另外7名裁判,除孙葆洁、周伟新、陈国强外,其他4人已分别在2003年前后退出了裁判圈。三位“反黑斗士”,其中绿城的宋卫平仍在经营着绿城俱乐部和自己的房产生意;吉利的李书福已退出足球圈,专心造车;浙江省体育局局长陈培德现任浙江省人大教科文卫副主任)

  “黑哨案”审查之三不该

  正义是现代刑事司法的灵魂。这要求司法部门一旦介入足坛扫黑,就必须将扫黑活动进行到底,决不能半途而废

  文/左坚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师 法学博士)

  2年多以前,司法首次介入体育界,这在当时被认为是中国司法的又一次巨大突破。然而,从司法介入中国足坛扫黑事件的来龙去脉分析,司法部门并没有从以往仓促介入专业领域,却屡屡无功而返的耻辱中吸取教训,而是草率介入中国足坛,结果让关注中国足球的人更加失望。仔细反思,我认为以下三项举措是此次“司法幼稚病”发作的表征:

  一、在不该介入的时候介入

  这次司法介入足坛扫黑,是在各大新闻媒体,包括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调查》、《东方时空》以及《今日说法》等国家级媒体都已经反复报道足球黑哨事件后,高调行事的。关注这一事件的人都知道有许多足球裁判卷入了黑哨丑闻。此时司法介入黑哨事件,必然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司法界不同于娱乐圈,不以吸引眼球为成功的标志,而是以公正司法为最低要求,关注的人越多,评判司法机关的行为是否公正的标准就越严格,要想让人认为实现了司法公正就越难。而此时,司法部门所掌握的证据却十分有限,也尚不清楚案外因素的干扰有多大,在远远没有作好公正司法的准备时,仓促介入。显然它在时机、证据收集及应对外部干扰的准备上都是不充分的。

  二、在不该追诉的时候追诉

  司法介入,以追诉足球比赛中的“黑哨”、“假球”行为在国外早已有之,不但意大利、法国这些足球强国存在对裁判收受贿赂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实例,就连马来西亚这种足球水平比我们更差的邻邦也追究过受贿裁判的刑事责任。

  不过,与中国司法介入足球不同的是,国外司法机关介入足球有其充分、明确的法律依据,那就是它们的法律规定了包括裁判在内的仲裁人可以成为受贿犯罪的主体。例如,法国刑法规定,“鉴定人”、“仲裁人”可以构成广义的贿赂犯罪;美国刑法规定,“律师”、“会计师”、“评价人”、“选手”以及“其他参与竞技或者展示的人员”可以构成广义的贿赂犯罪。

  而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足球裁判这类性质的人员可以构成任何受贿犯罪,刑法理论界对根据现有法律足球裁判是否可以构成受贿罪则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对立的观点。这表明,足球裁判收“黑钱”、吹“黑哨”是否能够构成受贿罪至少是存在疑问的,而“疑罪从无”(即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疑难之处时,应当按不构成犯罪论处)是中外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通例。

  司法部门在这样的法律条件下介入足坛扫黑,并对龚建平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底气必然不足,处理结果也必然引起非议。

  三、在不该停止追诉的时候停止

  正义是现代刑事司法的灵魂。这要求司法部门一旦介入足坛扫黑,就必须将扫黑活动进行到底,决不能半途而废,追究一部分“黑哨”而放过另一部分。要知道,一次不公正的审判要比10次犯罪更严重地破坏法制。

  然而,恰恰是在这方面,司法介入让所有关注足坛扫黑的人大失所望。

  有关司法机关居然在处理完龚建平后,突然在人们的热切期盼和等待中完全停止了对所有“黑哨”的追诉活动,从而将其行为的不公正性展现得淋漓尽致。正是这种不公正的司法活动加速龚建平的中年早逝,引发人们对他的同情与悲悯。

  假如其他“黑哨”也像龚建平那样受到相应的刑事追究,我们相信龚建平决不至于如此迅速地抑郁而终,因为在他用语言和行动进行忏悔的时候,不可能没有作好接受处罚的心里准备;而他完全没有预料到,当然也不可能作任何准备的,是居然只有他这样一个主动坦白交代问题的人走进监狱,从而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印证多年来——甚至在法律同行之间也私下开玩笑时所说的:“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

  从这一角度看,今天众人为龚建平鸣不平,何尝不是在声讨司法介入足坛扫黑所造成的严重不公正?而正是有关司法机关在不该停止追诉的时候停止其职责范围内的行为,造成了今天更多的人对中国足球和司法丧失信心。

  龚建平的裁判生涯

  龚建平1960年生于北京,作为恢复高考的第一批大学生,1981年从首都体育师范大学毕业。早年在怀柔县某中学、石油附中任教。

  1982年开始从事足球裁判工作。1991年获国家一级教练员证。

  1994年龚作为助理裁判与陆俊、黄刚共同执法了第一场甲A足球赛。(现陆俊多次被评为“国家金哨”,黄刚则在中国足协裁委会从事领导工作)

  2001年被中国足协推选为国际级裁判,随后调入母校首都体育师范大学任教——这一年是龚建平事业的顶点,但也在这一年,他遭遇了人生和事业的冰点。

  2001年12月,因一封署名“还有良知的裁判”写的《一个执法过杭州比赛裁判的自白》,和同时退交给俱乐部的4万元钱掀起了中国足坛有史以来最为剧烈的“反黑风暴”,有人影射是龚建平所为。

  2002年3月15日,龚建平被北京警方从家中带走,28日,龚与辩护律师王冰见面,同日,“反黑”关键人物浙江绿城老板宋卫平表示“自白书”和4万元钱,“确是龚所为”。

  4月17日,北京市宣武区检察院以涉嫌“企业人员受贿罪”正式批捕龚建平。

  2003年1月29日,宣武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龚建平有期徒刑10年。轰轰烈烈的“反黑运动”随即日渐声弱。龚建平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位,也是迄今惟一因收受俱乐部钱财被判刑的足球裁判。这也是世界足球裁判界因受贿被判刑最重的裁判。之后他一直被莫名病症侵扰,2003年底,因病保外就医。

  2004年7月11日,在北京市304医院病逝。(资讯整理/唐磊)

  国内外足球裁判的游戏规则

  2002年,全世界登记注册的足球裁判员有59万人,其中国际级裁判为 400人。

  裁判遴选制度

  1888年,英国首先把足球职业化,联赛成为主要赛事。此后,作为英国的地区性足协,爱尔兰足协首先让公证员进入场地,后来成为了现在的裁判员,由英国足协管理。

  那时的当值裁判员是由该场比赛双方的俱乐部共同商定的,在比赛前一周把裁判员的姓名公布,并询问两家俱乐部的意见(至今巴西仍然实行这样的制度)。

  二战后,时任国际足联主席认为这样做有损裁判的威信,首先在国际足联改革,通过了“国际足联裁判委员会拥有对裁判最终任命权”的决定。并改为国际足联裁判委员会由13个人组成,在选择比赛当值裁判时,如果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裁委会主席的一票等于两票,2/3票以上通过。

  上世纪60年代,各国足协纷纷仿效,裁判由联赛国裁判委员会指定,不能随意更改,具有最终效应。

  同时,裁判委员会为数不多的成员都来自不同的地区,例如,英超的裁判委员会就没有两个来自伦敦的成员。

  中国足协分别于1974年和1979年,恢复了亚洲足联和国际足联的会员资格。在此之前,国内对国际上通用的足球规则和裁判员规则知之甚少,对此的理解主要是通过前苏联的《足球杂志》。直到会员资格恢复后,国际足联才把每年规则、章程的改动版或不改动版发给中国。

  当时中国参加足球活动的人很少,加上其他各种原因,裁判员的选拔往往都是靠熟人介绍、老师推荐,主要都是围绕着基础比较雄厚,有条件开裁判专业的北京体育大学展开,其他的裁判都是靠自学。

  也正是由于这样的历史原因,裙带关系严重成为中国足球裁判界的弊病,现在活跃在国内裁判界的很多人都是北京体育大学的学生。裁判委员会的9~10个人中,有6~7个来自北京。对于指派裁判的横向、纵向回避,中国还是一种幼稚的状态。而国际足联章程第49条第一款里规定:凡是涉及同一足协的比赛相关讨论,行政官员和比赛官员必须回避。

  裁判的经济监督机制

  目前,在国际足联规定下,执法国际比赛的裁判都在交通工具、食宿等方面享有顶级待遇,他们能从每场国际比赛中获得200美元。如果执法大型国际赛事,收入会更多。1998年世界杯,每位入围裁判的奖励是2万美元。

  但同时,他们也受到国际足联极其严格的经济监督。

  1910年,英国就做出规定,裁判员必须在做裁判前出具有法律效益的财产证明,登记自己的财产数,每年税务和司法人员对裁判员财产的例行检查不少于两次。之后欧洲其他国家开始职业联赛,都在这点上借鉴了英国的经验。

  同时,国际足联规定裁判员不得接受超过50瑞士法郎(约330元人民币)的馈赠,目前的限额是100瑞士法郎。亚足联规定,裁判馈赠额不能超过50美元。

  在上世纪的职业足球联赛比赛中,主场俱乐部的秘书长会在比赛前将裁判费当面交给裁判,并请裁判签字,这里面包括裁判的旅费、食宿,一切都公开进行。但是后来,装裁判费的信封厚度会不时违规增加,有的裁判开始违背职业道德。

  1985年国际足联规定,以后比赛东道主先把裁判费汇到国际足联的账上,再由国际足联指定的比赛监督以支票或现金的方式给裁判,后来国际排联也效仿并使用至今。各国的联赛也如此,由足协收取并发放。

  如果发现裁判有来历不明的收入,各级足联、足协也都无权干涉,一般先得清脱自己,宣布将其除名,让本国的执法部门处理。经过执法部门调查发现俱乐部贿赂裁判,该俱乐部将停赛一年,并被罚降至本国最低级的联赛。

  如今还远没有完全职业化的中国足坛,在糟糕的市场环境下,靠经营俱乐部本身赢利,其实是一项不可能实现的任务。这种情况下,商家投资足球主要有两个原因:1.当地政府行为。2.企业通过足球这个媒介,向社会大众传递自己的品牌信息。而最终能受大众关注的只有顶级联赛甲A(现更名为中超),顶级联赛中的强队想夺冠、弱队不希望降级、次级联赛的球队希望升入定级联赛……都是俱乐部投资联赛希望的结果。

  然而中国足球市场化十年间,除了引进联赛制度外,始终没有出台过相关的条例来完善和约束这样的商业性比赛。于是无规则下追逐利益最大化,成为商家再自然不过的行为。球场的“法官”——裁判,自然是这个利益链中的关键一环。

  另一方面,大家对球员、球队、教练甚至足协越来越失望,球迷和媒体也逐渐把注意力从比赛本身集中到比赛之外的事件上。

  这最终导致“黑哨”在中国成为球迷和媒体围追棒喝的目标。

  在国内足球比赛中,俱乐部额外给裁判费用已成为不成文的规矩。费用金额一般在10万元左右,包括1名主裁、2名助理裁及1名第四裁判,有时还要分给比赛监督。

  目前国内足球比赛中,公开报酬是:主裁判3000元/场,助理裁判1800元/场。

  足球裁判监督制度

  裁判执法,不论受贿与否,都可能出错,所以监督裁判业务行为的比赛监督和裁判监督出现了,他们与每场比赛中的4名裁判(主裁判、2名助理裁判、1名第四裁判),统称为比赛管理。

  为了4名裁判员能更好的配合、沟通,他们最好是来自同一地区。但是比赛监督来自的地区必须不同于4名裁判、不同于两个参赛队,也不同于裁判监督。这样就构成了比赛管理中的多方牵制和互相监督。

  国际足联比赛官员条例里规定,比赛监督有权在比赛开始前对裁判员进行指导,但没有权利干涉裁判的具体判罚,中场休息时,也可以同裁判进行指点、劝告、训责,这是裁委会给予的权力。裁委会对裁判的处理也只限于比赛判罚等纯业务方面,如果发现裁判有经济问题,裁委会也只有将其开除的权力,没有其他处罚权。

  另外,在役的国际足联行政官员和比赛官员不得在公开场合(内部业务讨论除外)议论、解释、分析、预测自己和其他裁判的任何比赛。1994年美国世界杯,时任国际足联秘书长布拉特发表了不利于裁判的评价,引发裁判的集体抗议,后来任国际足联主席的阿维兰热出面安抚,事件才平息。

  作为国际足联的会员国,中国国内联赛裁判的委派、监督工作遵照国际足联的相关规定,由中国裁判委员会负责。

  裁委会是中国足协成立以来的常设机构,在职业化之前的裁委会就如足协一样,是一个彻底的“清水衙门”,而它也是足协各部门中职业化前后反差最大的一个部门。

  《足球》报记者刘晓新曾撰文介绍过中国的裁委会“畸形”的现状:职业化以后,裁委会的职能在于对裁判的培训、评定、惩处以及委派。对裁判而言,裁委会就是他们的“衣食父母”,一名裁判的成长,在某种程度上甚至类似于对一名演艺界人士的包装过程——人人都可以背得出规则章程,但不是人人都有机会执法。而对于俱乐部来说,裁委会的委派之责成了最大的暗箱操作,任何一名有门路的裁判,不管其级别大小,地方俱乐部都成了他们的财神爷。

  (感谢广州体育科学研究所淦耀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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