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因赞助协议纠纷,深圳观塘广告公司将中超公司告上法庭。今日上午,二中院通报,该院终审裁定驳回中超公司上诉,维持一审驳回中超公司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案件仍由东城法院审理。
观塘公司诉称,2010年9月,其与中超公司签订《中超联赛颁奖晚会合作备忘录》(简称《备忘录》)约定,中超公司委托观塘公司执行“2010赛季中超联赛颁奖晚会”。
观塘公司承担相应费用,回报条件是中超公司将2011年至2015年五个赛季的联赛颁奖晚会交观塘公司执行,且观塘公司代理中超公司该项目的商务开发事宜。
协议签订后,观塘公司称一直按约执行,但中超公司却未履约。多次交涉未果后,观塘公司诉至法院。
收到起诉状后,中超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中超公司称,双方签订相关文件时曾确定争议管辖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现争议应到该委员会申请仲裁,且中超一方已提起相关申请,故请求驳回观塘公司的起诉。
一审裁定后,中超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审查认为,中超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的争议有约定由仲裁机构仲裁,故该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