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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2011中国足协杯赛规程》的通知(2)

http://sports.sina.com.cn  2011年04月19日14:48  足协官网

  (二)双方球队比赛弃权,双方球队都被淘汰;

  第十六条   比赛体育场

  一、足协杯赛使用的体育场必须符合《中超体育场标准》或《中甲体育场标准》的规定;

  二、俱乐部除确定一个主场体育场外,必须再准备一个同样符合《标准》的备用体育场;

  三、俱乐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足协杯赛期间变更比赛体育场,必须于一个月前向中国足协申请并获批准;

  四、比赛城市必须有民用机场,体育场与机场之间的距离应在汽车行程2小时以内;

  五、中国足协在必要时,有权决定将足协杯赛的某些比赛变更或安排在后备体育场或中立体育场进行;

  六、各俱乐部必须确保体育场硬件设施符合电视转播机构各项要求,如俱乐部主场条件无法满足电视转播条件,中国足协有权对主场进行调整(改在对方主场或选择中立城市的体育场进行)。

  第十七条   比赛时间

  一、中国足协杯赛的比赛开球时间应在赛程确定后,由主场俱乐部向赛区委员会并通过赛区委员会向中国足协申报;

  二、因电视转播及统一的商务活动要求,中国足协有权调整某些场次的比赛日期及开球时间,但原则上应在原定比赛日期前两周通知有关赛区及俱乐部;

  三、任何俱乐部如因特殊情况须变更比赛日程或开球时间时,应至少在赛前15天向中国足协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比赛双方俱乐部共同认可的书面文件、主场赛区委员会认可的书面文件,经中国足协批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   客队训练安排

  一、各赛区必须为客队无偿提供一块平整且场线和门网齐备的天然草坪训练场;

  二、各赛区应为客队安排不少于两次的赛前训练,一次可在训练场安排不少于90分钟的训练,一次是在赛前一天,按照与比赛相应的时间,在比赛体育场安排不少于60分钟的训练;

  三、如遇雨或因赛场积水等原因,确实无法安排比赛场训练,由比赛监督决定:

  (一)取消在比赛场的训练安排,但赛区必须为客队提供其他的训练场或训练条件;

  (二)或由客队穿平底训练鞋在比赛场地进行无球训练。

  第十九条   

  新闻

  一、赛前一天,主场赛区必须在当地新闻官的监督下组织赛前新闻发布会,赛前新闻发布会时间原则上安排在主客队官方训练前45分钟开始;

  二、参赛双方的主教练和一名首发队员必须参加赛前新闻发布会;

  三、比赛结束15分钟后,主场赛区必须召开有参赛双方主教练参加的赛后新闻发布会;

  四、比赛结束后,主场赛区必须为媒体设立一个混合区域,该混合区需在比赛结束后十五分钟之内进入使用状态;主队/客队俱乐部的球队官员和教练员应在比赛结束后,由球队更衣室到球队大巴的路上进入混合区域;不履行此项规定的球员和官员将受到包括罚款在内的纪律处罚;不强制球员和教练接受采访,但强烈建议接受简要媒体采访;

  五、任何违反上述一、二、三条规定的赛区、俱乐部队和主教练,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都将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比赛监督、裁判员

  第二十条   比赛监督

  比赛监督由中国足协派遣,代表中国足协按照《联赛比赛监督工作规范》指导、协调赛区工作,对比赛和赛区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定,向中国足协负责。

  第二十一条   裁判员

  一、裁判监督、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由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选派;

  二、裁判员参加中国足协杯赛工作,必须遵守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第七章  纪律与诉讼

  第二十二条   纪律委员会

  中国足协杯赛中的违纪行为和事件,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诉讼委员会

  中国足协杯赛中的诉讼案件,由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负责受理。

  第八章  赛区接待

  第二十四条   球队接待

  一、赛区为客队提供从机场、车站或码头到驻地的接送交通,安排训练、比赛、会议用车;

  二、客队在赛区的食宿由客队自己联系和安排,并事先通知赛区委员会,特殊情况时,经中国足协批准,由赛区指定客队所住酒店。

  第二十五条   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接待

  一、赛区接待比赛监督1人,裁判监督1人,裁判员4人;

  二、接待条件、标准及支付办法,按照《2011中国足协杯赛相关人员工作经费标准及规定》执行;

  三、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接待由赛区委员会负责,俱乐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介入该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其他人员接待

  一、因工作需要,中国足协向赛区派遣其他工作人员时,由赛区委员会接待。

  二、接待参照比赛监督的标准执行,接待费用在中国足协杯赛后一并与中国足协(福特宝公司)结算。

  第九章  足协杯赛商务经营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中国足协杯赛经营

  一、赛事商务运营:中国足协杯赛事赞助、部分场地广告、全国性和地方电视转播、境外电视转播等相关的产品和知识产权权益,由中国足球协会独家授权赛事运营商整体运营开发。

  二、俱乐部分散经营:主场比赛门票、主场部分场地广告、俱乐部自身拥有的其他资源等,由俱乐部在有关协议的基础上自主经营;

  三、其他经营:其他可能开发和经营的项目,除另有协议外,由俱乐部经营。

  第二十八条  中国足协杯赛费用

  一、中国足协承担下列费用:

  (一)中国足协杯赛整体组织费用;

  (二)中国足协杯赛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调研员、信息员等食宿、交通、津贴等费用;

  (三)中国足协杯赛区委员会组织经费;

  (四)客队交通补贴;

  (五)晋级奖金;

  (六)冠亚军奖金;

  (七)其他可能的费用。

  二、俱乐部承担下列费用:

  (一)体育场租赁费用、安全保卫费用;

  (二)客场比赛差旅费用;

  (三)俱乐部有义务在每个主场比赛时,向中国足协杯赛事组委会无偿提供中国足协杯赛事门票:主席台带有赞助商名签的坐席5张、VIP门票30张、甲等门票400张、乙等门票400张;

  (四)主场比赛赛事通行证8个,停车证8个;

  (五)每场比赛保证300张用于赞助商优先购买的优惠门票(中国足协杯组委会应在开赛前1周通知主场俱乐部);

  (六)开设赛有执行标志的100个家庭的球迷观赛区域,费用自理;

  (七))其他可能的费用。

  三、赛区委员会承担费用:第八章中所列明费用。

  第十章  财务

  第二十九条   赛区经费

  一、中国足协向赛区委员会划拨经费,该经费除用于比赛组织之必须外,用于在当地开展足球活动。

  二、中国足协杯赛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调研信息员参加赛区工作的费用,由中国足协(福特宝公司)向赛区委员会另行支付。

  三、赛区委员会不接受俱乐部的额外补贴。。

  第三十条    赛区财务报表

  一、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调研员、信息员差旅及津贴报告表

  (一)赛区委员会每场比赛填写《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信息员差旅报销及津贴发放表》,并由报销人、领取人签名,会计签名,比赛监督认证并签名;

  (二)赛区委员会在全年足协杯赛结束后15天内,将《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信息员差旅及津贴结算表》逐项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后,连同每场《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信息员差旅报销及津贴发放表》及报销凭证,一并寄报中国足协(福特宝公司)财务部进行结算。

  二、赛区财务报告表

  (一)赛区委员会财务组在每场比赛结束后,认真审核比赛收支,逐项如实填写《中国足协杯赛赛区财务收支报告表》,加盖赛区委员会公章,于赛后7日内寄报中国足协(福特宝公司)财务部。

  (二)中国足协杯赛结束后15天内,将《中国足协杯赛赛区财务收支结算表》逐项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后,连同财务分析报告一并寄报中国足协(福特宝公司)财务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中国足协解释,未尽事宜由中国足协确定。

  二○一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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