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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人制联赛委员会由中国足球协会负责人、各赛区委员会负责人组成。
三、五人制联赛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中国足球协会一名专职副主席担任;设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和副主任组成常务委员会,负责处理联赛期间的重大或紧急事务。
四、五人制联赛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由主任任命。秘书长负责处理联赛的日常事务。
五、根据五人制联赛委员会职责,办公室设立如下部门:
1、安保部:统一部署联赛安全保卫要求,负责证件的申办和管理,指导赛区安全保卫工作;
2、竞赛部:制定联赛规程,编排和更改联赛日程,制定竞赛工作文件,接受报名,审查资格,组织竞赛,公布比赛成绩等;
3、裁判部:负责与裁判委员会协调工作,审核黄牌、红牌登记,向纪律委员会提交停赛名单;
4、新闻部:管理联赛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新闻采访证件的管理和发放;
5、开发部:协调、落实联赛工作协议中的商务工作,指导和协助赛区商务开发工作;
6、财务部:管理联赛财务工作,受理赛区委员会财务报表。
第十八条 赛区委员会
一、五人制联赛委员会在各参赛俱乐部主场城市设立赛区委员会,在五人制联赛委员会领导下,全面负责本赛区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赛区委员会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由在当地的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牵头组建,会员协会的主要负责人主持赛区委员会常务工作。
三、赛区委员会建立安保、接待、竞赛、调研、新闻、开发、财务组,负责相应的赛区工作,确保赛区的安全秩序,确保赛区竞赛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顺利和有序进行。
第九章 纪律与诉讼
第十九条 纪律委员会
五人制甲级联赛中的违纪事件,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诉讼委员会
五人制甲级联赛中的诉讼案件,由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负责受理。
第十章 赛区接待
第二十一条 球队接待
一、赛区为客队提供从机场、车站或码头到驻地的接送交通(20座以上空调大巴或中巴,车况良好),安排训练、比赛、会议用车,相关费用由主场赛区承担。
二、客队往返差旅及在赛区的食宿费用自理;客队可委托赛区落实酒店,也可以自己联系和安排,但必须事先通知赛区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比赛监督、裁判员接待
一、赛区接待比赛监督1人,裁判员4人(上述人员可赛前1天报到,赛后1天离开)。
二、接待条件、标准及支付办法,按照《比赛监督、裁判员开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三、比赛监督、裁判员接待由赛区委员会负责,俱乐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介入该项工作。
四、以上费用由主场赛区支付。
第二十三条 其他人员接待
一、因联赛工作需要,五人制联赛委员会向赛区派遣华奥星空记者时,由赛区委员会接待并负责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一章 联赛经营和费用
第二十四条 联赛经营
一、杯名、广告经营
各参赛俱乐部及赛区要严格执行《联赛工作合约》。除《联赛工作合约》规定由中国足球协会整体转让的联赛杯名和部分赛场广告外,其他广告由主场会员协会与参赛俱乐部根据协议进行自主经营。
二、门票经营
联赛门票由主场会员协会、俱乐部或体育场按协议进行经营,其门票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审定。
三、电视转播
联赛电视转播所有权归属中国足球协会,全国性电视转播、境外电视转播由中国足球协会负责转让。各赛区电视转播,由中国足球协会授权主场会员协会与参赛俱乐部根据协议向当地电视机构转让。与当地电视机构确认电视转播协议中,必须无偿负责向中国足球协会授权的电视转播机构提供电视信号。
四、其他经营
其他可以开发和经营的项目,除另有协议和约束外,一律由主场会员协会或俱乐部按协议进行经营。
第二十五条 联赛费用
一、五人制联赛委员会承担的费用:
1、依照《联赛工作合约》,将整体转让的联赛杯名、广告收入,向参赛俱乐部及相关会员协会进行分配,每个主场赛区下拨25万元人民币。
2、负责支付比赛名次奖励及最佳赛区的奖励。
二、主场会员协会和俱乐部承担的费用:
1、体育场馆租金、安全保卫费;
2、依照《比赛监督、裁判员开支标准的规定》,负责联赛中比赛监督、裁判员的相关费用;
3、客队在比赛期间训练、比赛、会议的交通使用等费用;
3、赛区委员会组织工作费、工作津贴等相关费用。
第十二章 其他和未尽事宜
第二十六条 各赛区在每一主场赛前两天,应向联赛赞助商提供主席台请柬20张,免费工作票100张。(甲票70张,乙票30张)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五人制联赛委员会拥有本规程的解释权。
第二十九条 未尽事宜,由五人制联赛委员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