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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参赛俱乐部(运动队)共同签署的《联赛工作合约》。
四、执行五人制联赛委员会制定的五人制甲级联赛文件和根据五人制甲级联赛中出现的问题所做出的其他规定和通知。
五、赛前联席会必须按照联赛委员会制定的《赛前联席会程序及要求》进行,该文件中的要求与本规程具同等效力。
六、参赛运动员必须穿专业五人制比赛鞋。
七、比赛采用多球制,比赛用球为中国足球协会指定并提供。
一些具体规定:
1、每场比赛赛前联系会上,对所有可能列入球队上场名单和替补名单的运动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比赛。
2、在每场比赛中,每队可填报首发上场运动员5名,替补7名。
3、比赛双方球队,尤其是客队必须携带两套颜色明显不同的比赛服装到赛区。
4、比赛双方球队必须穿着颜色明显不同的比赛服装,并经裁判员认可;如果裁判员或比赛监督认为参赛队双方所穿比赛服装颜色有可能影响电视效果,那么比赛服装颜色将予以更改,要么选择备用比赛服装、要么混穿两套比赛服装。原则上主队有优先选择比赛服装颜色的权利,但比赛监督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调整。两队确定比赛服装颜色后,裁判员可根据两队比赛服装颜色选择裁判服装颜色,如果裁判员上衣服装颜色与守门员上衣服装颜色冲突,则守门员必须更换比赛服装上衣颜色。
5、球衣号码的颜色应与比赛服装的颜色显著不同(浅色号码印在深色球衣上或之相反)。
6、比赛服装的号码必须与报名单相符,不得更改、不得无号、不得重号)。
7、守门员可以穿长裤,每名守门员的服装颜色必须有别于其他队员和裁判员,如果场上队员替换了守门员,则要在该队员穿的守门员球衣标上原来的号码。
8、比赛替补席每队12个座席,官员5席、替补运动员7席,其他人员不得入座。
(1)只有俱乐部(运动队)正式报名的官员(领队、教练员、队医、翻译)、运动员才能在替补席就座,如有关人员更换,按本规程第五条办理。
(2)管理好替补席的秩序是球队领队的职责之一,本方替补席任何人员违纪,将追究球队领队管理不善的责任。
(3)被裁判员罚离替补席的教练员,赛后不得出席新闻发布会,但需由领队或其他教练员代为出席。
9、球队领队或主教练员需出席赛前联席会,如比赛监督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领队与主教练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出席。在处罚期内的人员不得出席赛前联席会,由其他官员和教练员代为出席。
10、在五人制甲级联赛的同一赛季中,同一名运动员被出示黄牌累积三次的,处停赛1场;同一名运动员第一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1场罚款100元;第二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2场罚款200元;第三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4场罚款400元;以此类推,加倍停赛与罚款。(罚款最高限不超过3000元)
第十一条 比赛弃权和罢赛
一、有未报名、或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获得会员协会注册也未得到五人制联赛委员会准许或处在停赛期、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被允许参赛的运动员,代表该队参加了比赛;此球队此场比赛按弃权处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球队属比赛罢赛:
(一)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且未获得五人制联赛委员会批准,未参加赛程规定的比赛;
(二)拒绝按照五人制联赛委员会的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
(三)拒绝按照裁判员的要求,在5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
(四)中途退出联赛;
三、对弃权和罢赛的处理:
(一)一方球队比赛弃权或罢赛,另一方球队以5: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5:0,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
(二)双方球队比赛弃权,双方球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计0分;
(三)中途退出联赛,所有与赛队的比分均计5: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5:0,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
(四)五人制联赛委员会秘书长根据有关报告向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提交报告,由纪律委员会做出纪律处罚。
第十二条 对赛场秩序混乱造成的比赛中断的处理
一、因赛场秩序混乱造成比赛中断,赛区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尽量恢复比赛,比赛监督应及时与赛区委员会进行沟通与协商,并由比赛监督做出是否恢复比赛的决定,裁判员、双方球队应服从比赛监督的决定:
(一)如比赛不能在1小时内恢复,由比赛监督做出中断比赛的决定:
1、宣布观众退场、双方球队撤离赛场
2、由比赛监督征求各方意见后决定在24小时内的何时、何地进行补赛;
3、补赛从比赛中断时间起恢复。
(二)比赛如不能在24小时内进行补赛:
1、经比赛监督书面同意,球队、裁判员离开赛区;
2、比赛监督报告五人制联赛委员会,由五人制联赛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3、由五人制联赛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如在此过程中有违纪行为,则由五人制联赛委员会秘书长根据有关报告向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提交报告,由纪律委员会做出有关纪律处罚。
第十三条 比赛场馆
一、五人制甲级联赛须在体育馆内进行,并必须符合《五人制甲级联赛体育场馆标准》的规定。
二、比赛场馆内必须铺置五人制联赛委员会认定的足球比赛专用地板供比赛使用。
第十四条 客队训练安排
一、各赛区必须为客队无偿提供体育场馆的训练使用。
二、各赛区应为客队安排不少于一次的赛前60分钟训练。
三、如遇特殊情况,经比赛监督同意,可取消在比赛场馆的训练安排。但赛区必须为客队提供其它的训练场地。
第七章 比赛监督和裁判员
第十五条 比赛监督
一、比赛监督由五人制联赛委员会选派。
二、比赛监督代表五人制联赛委员会依照《比赛监督工作职责、程序、要求》进行工作,对比赛和赛区进行监督、指导和评定,向五人制联赛委员会负责。
第十六条 裁判员
一、裁判员由五人制联赛委员会选派。
二、裁判员参加五人制甲级联赛工作,必须遵守五人制联赛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第八章 联赛管理
第十七条 联赛委员会
一、五人制联赛委员会全权负责五人制甲级联赛的组织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