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 > 正文
十一、纪律及有关规定:
1、执行《上海市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试行)》及本竞赛规程的规定。
2、运动员被裁判员出示黄牌累计二次,红牌一次者(如纪律委员会无更重处罚)自然停止
下一场比赛(第一阶段红、黄牌不带入第二阶段)。
3、在比赛中一个队不服从裁判的判决,中断比赛5分钟即为罢踢,则取消该队参加本次比赛资格,该队与其他队已赛成绩全部无效,罚款500元。
4、凡超过规定开赛时间10分钟以上的队,则按弃权论处,判对方3:0胜,罚款200元。
5、运动员必须符合本规程规定,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现象,经纪律委员会裁定后,则取消该队参加本次比赛资格,该队与其他队已赛成绩全部无效,罚款500元。
6、运动员或工作人员无论在比赛前后,场内场外如有殴打或踢、污辱裁判员、对方队员、工作人员等,纪律委员会根据有关条款将加重处罚并全市通报。
7、对比赛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申诉,须以书面形式上报仲裁委员会,并交纳500元上诉
费(无论处理结果如何,上诉费不予退还),上诉书必须在有争议比赛后的4小时内送达仲裁委员会,过期不予受理。本赛事仲裁委员会,对违反纪律规定的参赛队、运动员、工作人员所作的处罚为最终决定,各队必须遵守,一律不得上诉。
十二、奖励与升降级
1、甲、乙、丙组三个组别的冠军、亚军、季军分获奖杯一座及奖金。
2、甲、乙、丙组第4—8名的队分获奖状及奖金。
3、年度比赛获甲组第9—12名队,次年降为乙级队。
4、乙、丙组前4名的球队自然晋升次年比赛的甲、乙组。
十三、本规程未尽事宜,解释权由本次比赛组委会另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