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报对1月9日足协表态声明:究竟谁该道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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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1月12日09:14 《足球》报 | |
点击此处查看其它图片 《足球》报社常年法律顾问:黄松良律师 本律师受《足球》报社特别授权,兹就中国足球协会2004年1月9日对《足球》报刊发的《“国资委”阻击中国足球》一文所作的“表态”,发表如下声明: 一、《中国足球遭遇政策阻击》一文(《“国资委”阻击中国足球》只是该文的标题 二、《足球》报是我国历史最长的足球产业报纸,在业界有良好的形象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关爱足球事业的健康发展,从来就是《足球》报的办报宗旨。《足球》报社非常关注当前国有企业投资中国足球产业以及部分企业退出足球俱乐部经营的现象和本质,并将进一步深入研讨。欢迎中国足球产业的参与者、中国足球事业的爱好者、所有热爱中国足球事业的机构参与研讨,我们也十分乐意与中国足球协会携手共同组织相关的研讨活动,并将第一时间刊登中国足球协会对这个问题的所有观点和意见。《足球》报社相信:这类研讨必将对中国足球产业未来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三、《足球》报社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设立出版发行《足球》报的专业体育类报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法人资格,非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无权取消《足球》报社的采访资格。 四、《足球》报社的记者持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统一颁发的《记者证》,有合法的采访资格,中国足球协会承办或主办的各项赛事是公开的社会体育活动,《足球》报社以及《足球》报社的新闻记者有权对其进行公开的采访,中国足球协会有法定义务接受采访并提供与其他媒体一样的采访条件。若中国足球协会对任一媒体提供歧视待遇,那就是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中国足球协会的“章程”开宗明义道明“中国足球协会成立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国足球协会同样不能违法,不能侵权。 五、中国足球协会于2004年1月9日对《足球》报社所作的“决定”,已经严重侵犯了《足球》报社的合法权利,已构成对《足球》报社的侵权,该“决定”不仅非法剥夺了《足球》报社的合法权利,而且严重诋毁了《足球》报社在业界的良好形象。《足球》报社要求:中国足球协会撤回其2004年1月9日对《足球》报社的“决定”,并在《足球》报上刊登道歉声明。为此,《足球》报社保留进一步追究中国足球协会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在中国足球经营出现新的形势与转机的关键时期,有很多问题对未来的足球经营有很大影响,比如:部分大型国企退出足坛经营,即将开始的中超部分俱乐部控股股东可能有关关联关系,中国足球联赛公信力仍然未如人意,等等,这些问题本来值得媒体与中国足球协会共同给予关注研讨,提出适当的应对措施,对媒体的报道哪怕有不同意见也应该及时沟通,为此,我们对中国足球协会2004年1月9日的表态和处理问题的方法深表遗憾。 七、《足球》报与中国足球界有着共同的目标:一起努力发展中国的足球联赛和中国的足球产业,满足全国足球爱好者对中国足球的热切期望,这也是《足球》报所有报道的出发点。对以上问题,《足球》报社愿意与中国足球协会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即使我们与中国足球协会在某些问题的理解上有分歧,也不影响《足球》报社对中国足坛的及时深入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