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下午,律师王冰会见了当事人龚建平。因为在9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对龚建平涉嫌“商业受贿罪”一案侦查终结,正式移送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如无意外,龚建平是否会被起诉最迟将于11月初得出结论。
起诉在11月初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24、126以及12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个月。龚建平于2002年4月17日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最长羁押期限的截止日期是11月17日。
依据法律规定,龚建平涉嫌“商业受贿罪”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宣武区人民检察院应该在11月初之前决定是否起诉龚建平。
检察机关在收到案卷后,如经审核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可以自行侦查,也可以把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将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龚建平案,由于受到广泛关注,公安机关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显然不会草率移送案件。因此可以判断,龚建平案被退回补充侦查的概率极低,龚建平极有可能在11月初之前被提起公诉。
商业受贿尚难判定
如果龚建平被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商业受贿罪”提起公诉并不意外,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25”通知,足球裁判员的受贿行为,可以依照《刑法》第163条规定,以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批捕、提起公诉。
然而,尽管高检的通知具有司法解释的性质,但其约束力仅限于公安、检察机关,法院的审理工作则不受其影响。也就是说,就算检察机关可以按照“商业受贿罪”起诉龚建平,但法院并不一定认可,也不一定就会依此判决。
据律师王冰介绍,龚建平在被羁押期间,研读了有关的法律书籍。另外,王冰在与龚建平会见中,也对《刑法》第163条“商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详加解释。这至少说明,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检察院、法院对于“商业受贿”的认识可能有所不同,目前要得出龚建平“商业受贿”尚为时过早。
律师并未正式介入案件
律师王冰虽然已经两次会见当事人龚建平,但事实上对于案件目前的阶段,王冰除了给当事人提供一些法律咨询外,基本上无能为力。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不具有侦查权,这决定着律师只有到了法院审理的阶段才能真正起到作用,正式担当为当事人辩护的工作。从这个角度来讲,王冰恐怕更希望案件能够尽快进入审理阶段,这样他才可以进行相关工作,正式介入龚建平案。
裁判受贿性质有变数
根据高检“2·25”通知,裁判员受贿行为应被依照《刑法》第163条批捕、起诉。但记者日前得知,在一些法学家与最高人民法院人士接触过程中,多数意见都认为足球裁判员受贿行为不符合“商业受贿”的法律要件,应受《刑法》第385条受贿罪调整。
由此可见,裁判员受贿行为的性质尚待最后认定。区别在于,裁判员如被判决“商业受贿”,其后果仅为有期徒刑;一旦被判决“受贿罪”,根据其具体情节,后果则可能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本报记者赵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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