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成说体育
8月22日,根据中国足协第11届全国代表大会议程,中国足协秘书处在体育总局和民政部指导下,结合工作实践和国际惯例,在保持目前章程体例延续性的前提下,充分征求执委和各部门意见,对现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
足代会调整足协章程 详细解析让你秒懂章程变化
以下是章程调整中值得关注的五大点
一、关于对中国足协性质、宗旨、职责和义务的修改
1、将“中国足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足球运动的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体育类社团法人”调整为“本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足球运动的组织自愿结成,是具有公益性和广泛代表性、专业性、权威性的全国足球运动领域的非营利性、体育类社团法人,是代表我国参加国际足球组织的唯一合法机构”。
2、增加“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和“认真贯彻落实《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作为协会宗旨。
3、将“打造技艺精湛、作风顽强、能打硬仗、为国争光的国家足球队”调整为“打造能征善战、作风优良的国家足球队”。
解读:强调足协具有公益性和广泛代表性、专业性、权威性的性质,同时也是我国参加国际足球组织的唯一合法机构。与总局在足球发展战略上、重大事项上要充分沟通,争取总局支持,体现国家意志。
二、对章程结构和内容的修改
1、取消“鼓掌通过”的选举方式,明确副主席、执委选举,当选得票数不得低于出席会员的一半。
2、将秘书长与主席、副主席一并列为负责人,明确了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将秘书长的职责由原第六章办事机构调整至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三节负责人部分。
3、增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章节,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信用承诺等信息。调整资产管理和适用原则、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和附则等章节,使章程结构更加合理。
4、明确副主席数量范围、执委会成员数量范围,明确负责人人数不得超过执委会的1/3。
解读:这一系列结构与内容的调整,体现了广泛代表性、专业性、权威性,更加符合国际上主流的足球协会管理体系,也是新一届足协落实《足改方案》关于“吸收足球、体育管理、经济、法律、国际专业交流等领域优秀人才充实工作队伍,提高工作素质”的重要一步。
三、明确会员大会和执委会的职责划分
确定由会员大会决定本会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在第三十五条第七款中,确定由执委会决定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成员,其中法律机构负责人由会员大会决定。
解读:中国足协与体育总局在行政上虽然脱钩了,但业务上并没有完全脱离。这个调整也预示着未来中国足协要依法提升自治能力,要有更多自主权,也要自律;这是去行政化的基础。
四、明确中国足协对有关单位的监督职责
1、将“各类足球联赛组织”调整为“各类足球联赛(联盟)组织”。
2、明确“本会从基本政策制度、准入审查、纪律和仲裁、重大事项决定等方面对注册范围内非会员的各级足球协会、联赛(联盟)组织、俱乐部、其他组织进行监督”。
解读:职业联盟呼之欲出,放权给联盟去管理与解决联赛中的各种问题。足协与联盟是合作伙伴,足协既按照法规监管联盟,同时又服务好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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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对常务副主席和专职执委有关条款的修改
(一)关于对常务副主席和专职执委有关条款的修改
1、章程中不再体现常务副主席和副主席的区分,统称副主席。
2、不再设置专职执委。
(二)关于主席履职和法定代表人有关条款的修改
1、如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将“由常务副主席代理其职务”改为“由副主席代理其职务”。
2、将“主席可授权常务副主席或副主席主持会议”,改为“主席可授权副主席主持会议”。
3、将“经主席委托、执委会讨论通过,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可以由常务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改为“经主席推荐、执委会同意,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由副主席担任法定代表人 ”。
解读:取消专职副主席、专职职位,突出主席在领导班子中的重要性,也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优化领导结构,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在中国足球的内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作为中国足球职业化以来中国足协第一位专职的足协主席,陈戌源无疑将承担更多的工作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