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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健身设施收费:不超过运营成本

http://sports.sina.com.cn  2011年12月26日07:11  解放日报

  本报讯 (记者 王海燕)《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近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相对初审稿,本次修订在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方面作出不少修改。

  有委员提出,目前群众性体育活动场地太少,很多大型体育设施不对老百姓开放,建议要从规划开始落实。对此,修订草案第16条增加“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公共体育设施预留建设用地”的表述。此外,《修订草案》(修改稿)还提出学校应根据各自情况开放学校体育设施,“学校体育健身设施向市民开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学校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会同学校确定,并向区、县教育、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不少市民和常委会委员认为,公共体育设施的收费应当体现公益性。为此,《修订草案》(修改稿)第23条第一款增加了 “公共体育场馆、公办学校、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体育健身设施实行收费的,具体价格由政府有关部门核定,一般不超过其运营成本。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价格优惠”的规定。

  有委员提出,有些区域公共体育设施拆除没有补偿重建,建议对此加以明确规定。为规范公共体育设施拆除后的重建,修订草案第25条增加一款 “经批准拆除后重新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

  目前有许多公共体育设施改变性质,被用作商业会展,不少委员建议对此行为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将修订草案第39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修订草案还增加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性质的,按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健身也更有保障。《修订草案》第九条第一款中增加了 “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开展职工体育健身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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