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慧娜栽在规则第163条:影响他人比赛并从中获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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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06:58 新华网 | |||||||||
新华网南京10月19日电(记者李铮、肖春飞、汪涌)山东运动员邢慧娜在十运会女子1500米比赛中,因犯规被取消冠军资格。根据仲裁结果,雅典奥运会冠军栽在了田径比赛规则的第163条第二款上。 女子1500米比赛结束后,当时获得第二名的山西运动员刘青就对记者说:“比赛需要公平、公正的环境,但今天在赛场上发生了什么,大家都看到了。”
而山西代表团在赛后立即向田径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组委会也立即成立了由杨冬华、杨培刚、周晓光三人组成的仲裁小组,对山西代表团这一申诉进行仲裁。 19日晚22时30分,十运会田径比赛临时仲裁小组组长杨冬华宣布:根据田径比赛规则第163条第二款的规定,取消邢慧娜的比赛资格。 在仲裁委员会宣布仲裁结果后,比赛裁判也随即宣布,山西运动员刘青递补为冠军。 田径比赛规则第163条第二款规定,在分道跑的比赛中,运动员自始至终应在自己的分道内完成比赛,若跑出分道就要看,一是否影响他人比赛;二是否从中获利,只要没满足以上两点,就不应取消比赛资格,否则取消比赛资格。 雅典奥运会冠军邢慧娜最后时刻对刘青的挤压动作就是因为触犯了这个“天条”,被取消了已经到手的金牌。 中国田径队总教练冯树勇说:“女子中长跑比赛中,运动员发生身体接触是很正常的事情,至于是否构成犯规,根据实际情况,只能由仲裁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