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珀状告《足球》案一审胜诉 被告赔精神损失费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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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10月01日10:41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杜建国)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原陕西国力公司总经理王珀诉讼《足球》侵犯其名誉权一案作出了判决。判决《足球》在接到判决书后15日内在该报头版显著位置刊登向王珀道歉的声明,以消除影响,恢复其名誉。《足球》向原告王珀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要求不予支持。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长达30页。其主要的内容为:《足球》作为国内知
判决书中说,被告如果对此判决不服,可以在接到判决书后15日内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