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风暴

足球周报:邹捷违纪咎由自取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9月10日05:46 足球周报

  康积惠

  近日,大连实德队17号队员邹捷在第20轮比赛中因有违规行为而受到加重处罚。对此,应当怎么样看待这件事情?笔者认为,执行纪律的目的在于维护职业联赛公平竞争原则,预防并制裁违背体育道德行为和球场暴力行为,保障体育工作者、观众以及俱乐部等合法权益,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促进足球运动水平的提高,促进整个足球事业的可持续、稳
定、健康发展。因此,从上述这些原则精神出发,对球员暴力行为而给予相应的处罚是必要的,其个人行为咎由自取。

  无可争辩,公正准确的纪律处罚,能够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要求,是广大足球工作者以及拥褒职业联赛的球迷们希望看到的,同时,人们更希望看到“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得以实施,这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例如,首届中超联赛第一轮四川

冠城队主场发生的伤害行为(造成一名主力队员腿部骨折),直接责任人并未受到任何处罚,也许是由于相关人员未能在事后24小时内向“纪委”提出书面报告所致;另如,本赛季中超联赛进程中相继发生的违规违纪事例,足协的态度是令人失望的。众所周知,5月25日,中国足协调研组在南方某城市经与俱乐部和有关方面沟通后,正式表态“不干涉俱乐部内政”,并在“四点意见”的第三条中提出:“如果俱乐部相关人员确实存在涉及违纪违法问题,我们希望知情人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立即据实向国家司法部门举报。”笔者认为,足协调研组的官员们在此施用了金蝉脱壳计,何以见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49条规定:“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足协官员们为什么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呢?竟然还大言不惭地把皮球踢向司法部门,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再如,众人注目的东亚四强赛首轮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的第32条规定:“A代表国家队在国际比赛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除国家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外,将同时参照《处罚办法》的相关条款给予追加处罚。”时到今日整整一个月过去了,按照《处罚办法》第36条规定。理应在60小时内作出决定。可是,足协又是有章不循。一言以蔽之,自从实施足球改革以来,足协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事例可谓屡见不鲜,这乃是职业联赛脱离良性循环轨道陷入恶性循环泥潭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中超联赛陷入步履艰难困境的重要因素之一,值得深刻反思。

  我们希望实德队的将士们能够尽快地从挫折中走出来,理智地面对现实,更加众志成城地去拼搏,满怀信心和全身心地投入到训练比赛中,兢兢业业地去打好每一场比赛,夺冠(包括

足协杯)将是水到渠成的事儿。伟人说:“横扫千军如卷席,全无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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