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翔肖像权案庭审再次激烈交锋引发的示范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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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17:01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8月4日电(体坛热点)题:刘翔肖像权案庭审再次激烈交锋引发的示范意义 新华社记者汪涌、李丽、李京华 8月4日,我国著名田径运动员刘翔飞离北京前往芬兰赫尔辛基参加世界田径锦标赛,但就在这一天,他的代理人在北京代表他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另一场“角逐
刘翔与北京《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等的肖像权一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败诉后,刘翔不服判决,进行了上诉。8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公开庭审,上诉方和被诉方在法庭上再次进行了历时近3个小时的激烈交锋。 刘翔仍然认定对方“侵犯”了他的肖像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5月25日以“精品购物指南报社获得刘翔在奥运赛场形象的图片来源合法,其为回顾2004年具有影响的事件,在回顾报道中使用刘翔在公共领域的肖像,属于合理使用,上述肖像的使用并非用于广告”为由,判决刘翔败诉。 刘翔在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上诉中,认为原审判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给予撤销,并予以改判,以维护刘翔的合法权益。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在法庭上,刘翔委托的代理人提供了12份新的证据,并通过电脑对精心准备的材料进行了展示。其中包括5月25日一审判决后,《精品购物指南》新出版的报纸的封面与“侵犯”刘翔肖像那一期在使用人物肖像和广告间的区别,还有委托一家网站就这一案件是否侵权进行的网上调查结果等证据。 通过一系列证据的展示,刘翔的代理人认为,《精品购物指南》将刘翔的肖像作为总第1003期封面的主要内容,并在这一期其他版面使用了上诉人的肖像,均未经刘翔本人同意。另外,这一期在封面上还同时刊登了中友百货的广告。《精品购物指南》的这一做法是将刘翔的肖像用作这一期专刊的标识,其直接目的是利用上诉人的知名度为其实现商业目的。 《精品购物指南》等被上诉方逐一驳回刘翔方意见 针对刘翔代理人的上诉理由,《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北京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友百货公司的4名代理人逐一驳回。 他们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二审法院应在依法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方认为,精品报社在其出版的“影响2004”一期报纸中,使用刘翔在雅典奥运会的比赛照片作为封面,属于回顾性报道,是一种正常的新闻报道行为。在其封面发布的中友百货广告是一种独立的广告发布行为,与当期封面人物无任何关联性。另外,在封面中使用的这张刘翔照片也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一张具有合法版权授权的新闻照片。 被上诉方的代理人还提供了国家新闻出版署为《精品购物指南》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报纸出版许可证》以及工商部门核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等证件,证明其合法性。并提供了有关调查机构提供的其报纸在封面采用明星以及有影响的人物的传统风格在读者中的认知调查。中友百货则出示了与相关广告公司签署的在《精品购物指南》刊登一年45期广告的有关文件等,证明并非仅在刊有刘翔封面的这一期报纸上作广告,不存在侵犯刘翔肖像权的行为。 专家认为刘翔肖像权一案具有示范意义 尽管二审判决结果还没有出来,但是有关专家还是认为刘翔一案无论谁胜谁败,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示范意义。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刘凯湘听完二审的公开审理过程后,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刘翔肖像权一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我国目前保护公民肖像权的有关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在实际运用中需要不断完善。 他举例说,关于公民肖像权的保护,仅有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公民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总则的意见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认定为侵害公民肖像权的行为等。 刘凯湘认为,这几条法律规定法律条文过于简单,不能适应我国日新月异的变化。例如像本案中新闻媒体对公民肖像权使用应当如何进行界定,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权等等,原有法律条文难以界定而实际生活中又越来越频繁出现的现象,都需要通过法律实践来加以解决。 刘翔的代理律师北京海铭律师事务所郑英华也认为,这一案件的胜负并不是刘翔要进行上诉的主要动因。刘翔要进行上诉的主要理由,一是向有关体育管理部门表明,刘翔没有擅自为《精品》报社或中友百货等企业作广告,二也是通过这一诉讼警示那些未经许可侵犯其肖像权的行为,同时也希望能够通过这一案件对完善关于公民肖像权的有关法律法规起到一定的作用。(完)(来源: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