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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第一案揭黑人被告倒 东方男篮打赢官司获道歉

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3月10日13:57 新民晚报


王景生和张骅伟(右) 点击此处查看其它图片

  本报讯(记者高兴)成绩可以暂时低迷,但名誉绝对不容侵犯!前天,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景生、张骅伟名誉权纠纷案一审审理终结:判原告东方男篮俱乐部胜诉,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并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在《球报》上公开道歉。

  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张骅伟原系原告鞍山训练基地负责人。被告王景生系被告张骅伟的舅舅。张骅伟离职后,于2002年12月串通被告王景生起诉要求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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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返还借款500000元,经法院审理,已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两被告在上诉案件败诉之后,于2003年7月20日,向辽宁日报集团下属的《球报》举报称:原告在CBA联赛1999-2000赛季期间,用汇票套取鞍山训练基地100000元现金,用于贿赂东方队与某南方强队比赛的主裁判。2003年7月21日,《球报》记者与被告张骅伟、王景生进行了会面,并对两被告进行现场录音采访,张骅伟再次陈述其于前一天向《球报》进行举报的内容,王景生也予以证实,两人还分别亲笔书写证明一份,确认其所说内容属实。2003年7月24日,《球报》刊登名为“10万元引出篮坛案中案”一文,将两被告上述言论公布于众,之后,国内网站与多家媒体纷纷转载此文。原告得知上述情况后,即向徐汇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两被告作为公民,向报社等新闻媒体进行反映,甚至举报,无可厚非,但反映内容应当客观真实。现两被告所称原告套取现金贿赂主裁判之说,并无相应证据可以印证。因此,两被告以向新闻媒体揭露原告所谓“丑闻”的形式来贬损原告,其目的十分明确,已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并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东方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富敏荣律师透露,原告对一审判决“表示满意”。但两名被告还未对此判决作出相应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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