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乐恒:263万难抚心中伤痛 张玉宁律师:赔偿数额过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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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3月09日15:52 北京晚报 | |||||||||||||
2003年10月24日,沈阳市东陵区法院就曲乐恒状告张玉宁人身伤害以及赔偿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但是没有当庭宣判。当时双方都同意进一步调解,但调解效果不佳。曲家认为张家的赔偿应包括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73万余元。而张家对于这个数额表示不能接受,所以调解并没有最后结果。 昨天,沈阳市东陵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判定张玉宁驾驶车辆不当造成曲乐恒身体重伤,截瘫一级伤残。张玉宁承担100%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判决被告张玉宁向曲乐恒赔偿人民币共计2635566.64元。在法院认定的这13项赔偿之中,曲乐恒所要求的100万元精神损失费没有得到支持,但东陵区人民法院在这项赔偿上做出的结论是“被告张玉宁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70万元。” 听到判决结果,出庭的曲乐恒流下了热泪。他说:“有些东西金钱是买不回来的。事情已经这么长时间了,对于我来说,伤口是永远无法抹平的。”曲乐恒表示,要和律师做进一步的研究后,再决定是否上诉。张玉宁的代理律师也表示,要和当事人协商后,再决定是否接受。 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如果对这一判决结果存在异议,在15日之内有权提出上诉。 曲乐恒律师:与我们的要求有差距 对于判决结果,曲乐恒代理律师胡安潮这样评价:“法院的审判结果没有完全支持我们,但也没有完全支持被告张玉宁一方。” 对于曲乐恒是否上诉,胡安潮说:“法院判定被告张玉宁赔偿2635566.64元,这虽没有达到我们起诉时所要求的573万元,但这在国内同类人身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属于最高赔偿。下一步,我将和曲乐恒及曲乐恒家人协商,具体情况还要视局势而定。”(张膺浩) 张玉宁律师:赔偿数额过高 法庭宣判后,张玉宁的代理律师张维琳表示,判决书中有多处赔偿数额偏高,而且个别项目的判决不合理。“法庭的判决当然是依据法律,但我认为,263万余元已经明显高出张玉宁本身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张维琳律师说:“就现在的13项判决结果看,至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残疾人用具费3项赔偿数额,比预料中高出很多。” 张维琳律师提出的3个项目,是法庭宣判的13项赔偿中数目最大的三项,分别为56万、70万、53万余元。张维琳说:“首先,曲乐恒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失去了自理能力,未来的各种残疾人用品费用的计算方式不很合理;其次误工费的计算也存在问题,球员的状态和身体条件都决定他能否出场踢球,这样一来误工费的计算方式就得改变;再有,法律上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方法,但70万元的赔偿在同类案件中还没有过先例。” 张维琳律师表示,一旦提出上诉,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残疾人用具费3项赔偿将成为质疑点。(张膺浩) 图一:接到判决,曲乐恒留泪了。 图二:曲乐恒到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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