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乐恒一审获赔263万元 双方均不满张家要上诉(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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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3月09日14:28 新民晚报 | |||||||||||
去年10月24日,沈阳市东陵区法院就曲乐恒状告张玉宁人身伤害以及赔偿问题进行首次公开审判。在法院的建议下,当时双方都同意进一步调节。但由于曲方一再坚持张家的赔偿应包括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73万余元。而张家对于这个数额表示不能接受,所以调节并没有结果。昨天,法院一审判决张玉宁十日内向曲乐恒赔偿人民币共计2635566.64元。如果张玉宁不服判决可在15日内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对于判决结果,张玉宁的父亲张志毅经过与律师的协商表明了对判决的看法,他对一审在误工费、残疾人用品费、护理费用以及精神赔偿费等几个环节的判决表示异义。他说:“不合理的结果我们肯定会上诉,但现在还有15天时间,我们还要和律师再商量研究一下,先准备材料再说。” 和张家的态度类似,当记者昨晚联系到曲乐恒时,曲乐恒也表达了对判决的不满。“我们对这个判决结果不是很满意,这与我们要求的数额有一定的差距。”不过在上诉与否这个问题上,曲家倒不是很急迫,“这个不急,现在我们要先看张玉宁的态度。” 原告席上的曲乐恒似乎对这一判决不是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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