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张案一审判决 张玉宁赔263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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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3月09日09:22 今晚报 | |||||||||
本报讯昨天,沈阳市东陵区法院对前辽宁足球队队员曲乐恒诉张玉宁人身伤害以及赔偿一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张玉宁向原告曲乐恒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13项共计2635566.64元。目前双方均表示要经过慎重考虑后再决定是否接受这一判决结果。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如果对这一判决结果存在异议,在15日之内有权利提出上诉。(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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