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车祸案 一朝作裁决 曲乐恒获赔263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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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3月09日08:29 东方网-文汇报 | ||||||||||||||||||
记者沈在群报道
按照程序,如双方对判决如无异议,张玉宁方需在10天内交付赔偿金额;如果双方存有异议,可在15天上诉期内提出上诉。 判决后,张玉宁之父张志毅经过与律师协商,认为判决在误工费、精神赔偿费等的计算上存在不合理及“没有根据”的地方,表示将提出上诉。 2000年4月26日夜,辽宁足球队几名球员驾车外出发生车祸。23岁的前锋曲乐恒严重受伤,不仅断送了足球生涯,并将终生不能离开轮椅。当时驾车肇事者正是张玉宁。 此后,围绕车祸案的赔偿,曲乐恒、张玉宁两家纠纷不断,最后曲乐恒一纸诉状把张玉宁告上法庭。2003年10月24日,经过3个多小时的法庭辩论,双方在该车祸赔偿案到底是诉民法,还是诉道路交通肇事处理办法观点不一。 曲乐恒律师认为,应按个案的处理,而交通肇事管理办法是1991年颁布的,现在已经不适宜了。 张玉宁律师认为本案是由交通肇事引发的民事纠纷,应适用交通肇事管理办法。 同时,双方在赔偿金额上也出现了很大分歧,曲乐恒方提出了总额574万元的赔偿要求;而张玉宁方表示,能够接受的赔偿金额在70万元左右。原、被告虽然同意调解,但终于没能弥补相互间的巨大分歧。 (沈在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