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跑族”悄然兴起 每小时收费十几元到数十元

2015年09月23日10:42    新浪跑步 收藏本文
陪跑族。陪跑族。

  跑步作为最简单的锻炼方式之一,已成为人们健身锻炼的热门选择,与之相伴的是都市“陪跑族”这一新型群体的悄然兴起。每小时收费十几元到数十元不等的有偿陪跑多是通过网络相约,其中也存在一些法律风险。

  界定双方法律关系

  经验丰富又体能充沛的陪跑者一般在网上“揽生意”,利用业余时间陪跑,每小时收费十几元到数十元不等,既锻炼了身体,又获得了收益;陪跑对象往往有锻炼意向,但是自我感觉恒心不足,需要一个伙伴督促陪伴。

  陪跑一旦有偿就成为一种商业行为,形成了法律上的雇佣关系。陪跑对象和陪跑者,都要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因此,在陪跑中,如果遇到陪跑者因自身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第三人人身受到伤害的情况,第三人可以请求陪跑者和陪跑对象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陪跑对象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陪跑者追偿。

  反之,陪跑者也要注意保护自身权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在陪跑中,如果遇到陪跑者人身受到伤害的情况,例如突遇交通事故、运动中意外损伤等,雇主即陪跑对象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是第三人的责任,陪跑对象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陪跑对象在接受陪跑服务时要提前了解,尽可能防范运动中的风险。陪跑者也要积累运动健康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为雇主制定科学、合理的跑步健身计划,对于陪跑中可能遭遇的突发情况,要制定预案,让跑步真正成为我们强身健体、舒缓压力的途径。

  应书面约定权利义务

  陪跑双方在跑步之前并不相识,也没有相关行业规范可以遵守,不排除有人借此机会行非法之事,因此安全陪跑需要明确权责。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陪跑者与陪跑对象应当达成书面约定,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把陪跑者的义务、陪跑过程中一旦发生突发情况如何承担后果等都说清楚,以保证双方发生纠纷时,责任划分明确,纠纷可以得到及时解决。

  为了防范风险,更好地保护双方的权益,陪跑者和陪跑对象应总结陪跑可以参考的安全细则,就陪跑事宜进行书面约定,明确时间、线路、收费以及双方责任等内容,并在跑步前让家人知晓,跑步时互相介绍,主动提醒对方告诉家人时间、地点,增加陪跑的安全系数。

  书面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如果没有这样的书面约定,一旦出现纠纷将很难解决。在实践中,陪跑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很多,例如交通事故、锻炼损伤以及突发疾病等,对此双方要提前划分责任,明确出了意外情况谁来承担责任。

  约定中某些免责条款无效

  不过,陪跑者与陪跑对象即使以书面形式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明确规定,也不能推卸一切责任。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在陪跑这一新兴行业兴起的同时,陪跑者与陪跑对象也要提高法律意识,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出现。

  任何运动都会因为运动强度和外界因素的改变具有一定的危险。在跑步过程中掌控不好,很可能诱发身体出现不适。陪跑者作为提供陪跑服务的专业人士,应当掌握一定运动学知识和简单的急救常识,一旦出现特殊情况,及时应对,积极处置,并要事先提醒陪跑对象,如患有高血压、低血压,脚腿部有伤等不适合该项运动。同时,为了防止陪跑中崴脚、抽筋等意外状况的发生,陪跑者自身要注意积累锻炼经验,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对于陪跑对象,在选择陪跑者时,要考察对方资质,最好选择接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士,见面前要对对方身份有一定了解,如年龄、性别、从事行业等,并仔细甄别信息来源,谨防上当受骗。跑步地点应选择在人流比较集中的地区, 不要选择偏僻路段跑步,尤其不要深夜跑步,推荐在熟悉的跑步场地或者高校操场等人群集中地方运动。

  延伸阅读

  陪跑者VS健身教练

  陪跑者、健身教练都是为服务对象提供健身服务,以达到强身健体的目的。和新兴的陪跑者不同,传统的健身房的健身教练接受专门的健身知识培训,具有健身教练职业证书,为健身者提供专门的健身服务。目前,为了统一和规范健身市场,使健身者能够在健身场所得到真正的健身指导,我国实行了全国等级指导员制度,健身教练考试合格后取得证书,才能持证上岗。

  健身房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健身教练作为健身房的工作人员,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此,健身教练在提供健身服务过程中,造成健身者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的,由健身教练所在的健身房这一法人单位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健身房作为营利性经营机构,其在为健身者提供健身服务的同时,也承担着健身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健身者在健身房发生意外事故,健身房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比之下,陪跑者与陪跑对象之间没有“健身房”这一法人单位,双方是直接的雇佣关系,陪跑中一旦发生意外事故,需要陪跑对象和陪跑者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双方应有更多风险防范意识。(via人民日报)

文章关键词:陪跑跑步健身

点击下载【新浪体育客户端】,赛事视频直播尽在掌握
分享到:
收藏  |  保存  |  打印  |  关闭

已收藏!

您可通过新浪首页(www.sina.com.cn)顶部 “我的收藏”, 查看所有收藏过的文章。

知道了

0
收藏成功 查看我的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