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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时报:蒙娜丽莎和陆俊的微笑

http://sports.sina.com.cn  2012年02月17日08:16  舜网-济南时报微博

  □王智新

  2003年的龚建平,涉案37万,被判10年有期徒刑。2004年,龚建平病死狱中。

  2012年的陆俊,涉案81万元,被判5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而曾被喻为集中国最大的“金哨与黑哨”于一身的陆俊在法庭上表情沉稳放松,并微笑着对家人招手,令人印象深刻。有记者调侃:算上已经关在看守所里面的两年,如果陆俊表现好来个提前释放,兴许还能赶上执法2014年巴西世界杯。

  前后弹指十年间,龚建平和陆俊等黑哨的判罚反差巨大,难免舆论一片哗然之声。按道理来说,法律虽然有一定的弹性,但不至于出现如此程度的倒挂,这样法律岂不成了儿戏?

  事实上,当法律不够健全时,人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比如龚建平;当法律不断完善时,人们也必须要面对心理期望值与法律的偏差——— 从这个角度来说,陆俊等人既是法律的惩罚对象,又是法律的“受益者”。对于裁判受贿的量刑,关键在于其定性到底是“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前者的性质要远重于后者。

  2003年龚建平案引起了广泛争议,对于裁判这一职业是否是国家公职人员,在法律上处于空白。最终他的定性由“商业贿赂罪”变为参照“公职人员受贿罪”量刑,属于“重判”。2006年刑法修正案通过,对裁判这一职业的性质给出了明确的界定:国家不给他们发工资,属于“非国家公职人员”。这一定性的改变,让陆俊等黑哨受益匪浅,否则如果参照龚建平案的量刑,陆俊恐怕要在牢狱中度过余生了。

  然而即便陆俊按照2006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以“非国家公职人员”身份量刑轻重是否得当也值得商榷。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可以看到,陆俊受贿81万,属于“特别巨大”的情节了,量刑却仅仅比5年的下限略高,难免引发人们的质疑。

  如果中国反赌打黑只是吆喝声大、板子打下来轻飘飘,将导致中国足球违法成本还处于一个低水准,法律对他们的惩戒作用远不足以让他们起到足够的敬畏之心。犯罪成本低,收益却高,那么假球黑哨将难免在球场上死灰复燃。

  当年龚建平被投入狱中时,作为中国第一个被抓的黑哨却迎来一片同情声,中国足球反赌打黑的倡导者、浙江省体育局局长陈培德都为其喊冤:“龚建平受到的待遇是不公平的,他不应该是第一个受法律制裁的受贿裁判,更不应该是唯一的一个!”究其原因,大致有三:一、他不是最“黑”的;二、他是代整个中国足坛的黑哨这个集体受过;三、他是黑哨中第一个坦白的,反而获罪。

  从龚建平到陆俊,不仅有“国家公职人员”和“非国家公职人员”的定性反差、量刑轻重的反差,还有一个重要反差就是龚建平有主动自首、交出赃款的情节,而陆俊等人没有。这给人们一种“坦白从严,抗拒从宽”的畸形感觉。从板子重重打到龚建平身上,到审判陆俊等人时宽松量刑的感觉,中国反赌打黑似有“前面雷声大,后面雨点小”之嫌。

  反赌扫黑最后的大鱼还未出台,对于南勇、谢亚龙、杨一民等人,其身兼两种身份:足管中心领导身份属“国家公职人员”,足协领导身份属“非国家公职人员”。以哪种身份对其进行判决,将最终体现中国反赌打黑的决心和法律的尊严。

  蒙娜丽莎的微笑,没有人知道她的深意。陆俊的微笑,则是公开的秘密。如果南勇、谢亚龙们最后还能笑得出来,那么中国足球就实在笑不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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