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东每
桑兰就当年友好运动会受伤的往事再次进行上诉,18项指控,18亿美元的赔款要求,此事最近闹得沸沸扬扬。桑兰的此次上诉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作为运动员受伤则是一个常见现象,所以可以寻找一些共性。值得注意的是,桑兰把在美期间的监护人谢晓虹夫妇作为被告之一并同样要求赔偿。这项指控,可以让我们可以来看看关于“未成年运动员监护人”这个话题。
在桑兰的诉讼中,谢晓虹夫妇以“监护人”的身份作为被告。谢晓红曾经是中体协的副主席,伤害事件发生之后,当时对桑兰具有默认监护权的中国体操协会指认谢晓红夫妇作为“在美监护人”,而拒绝了从国内赶往美国的桑兰父母行使监护权,这本身就颇为不合理:既否定了被监护人的自主选择监护人的权利,而自己又“撂挑子”,对于受伤运动员缺乏尊重。当桑兰回国之后,虽然授予其诸多荣誉,但在具体善后方面则是采取“一刀切”:国家体育总局和浙江省体育局一次性各付了20万元补偿金之后,桑兰就此与国家体操队毫无瓜葛。这种种简单粗暴,在去年8月有了一次暴发,桑兰在网上连发19条微博对于“有关部门12年来的冷漠”表示愤慨。而那次呐喊,其实已经给一些家长敲响警钟:相比较把孩子送到幼儿园、学校,送到体工队、地方队甚至国家队还能令人感到放心吗?
桑兰受伤的时候,年龄是17岁,还没有抵达民事上所规定的“18岁”这个需要被监护的年龄界限。《民法通则》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中表述“……在父母与子女不在一起共同生活,无法进行生活照顾、管束教育的情况下,实际上属于无监护能力。”按照中国体育举国体制的培养方式,运动员从小就会离开家长到体工队进行学习、训练、生活以及“工作”——工龄已经在计算中,因此这些未成年运动员的监护权其实是被传递到地方体工大队以及国家集训队中,这些领域的成年教练有义务对桑兰等运动员的身体安全健康负责。所以,就普遍的情况而言,未成年运动员的监护人应该是体工大队这个集体、领导、教练,这点是没有疑问的。然而,桑兰在这次“翻旧账”行为中,虽然没有把中体协作为被告,但后者在案件追述的过程中着实也是脱不了干系。具体的法律程序中,中体协会不会被牵扯并不是这里在意的,我们需要关心的是:类似桑兰这样状况的未成年运动员,以及类似中体协这样的体育团体,他们在监护权之间的法律责任关系,或应该上升到契约关系。桑兰回避了对中体协的直接诉讼,但中国体育没法回避这样的问题,或者说,中国法制的阳光应该进一步完善到这些角落,“特殊童工”是体育界的既成事实,但是不该成为法律的阴影领域,这才是桑兰上诉最具有精神意义的关注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