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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体育日报:当中超遭遇恶意欠薪

http://sports.sina.com.cn  2010年08月25日07:10  东方体育日报

  文/方正宇

  在刚刚结束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对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进行了审议。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份草案中,首次提出了“恶意欠薪”将受到刑事处罚的概念。这样一种法治建设方面的最新动态,或许也会给中超俱乐部的老板们敲响警钟。

  根据目前公布的内容,有关“恶意欠薪”的刑法修正案条文如下:“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段文字中,存在着几个关键词。首先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反映了主观上的一种恶意;接下来是“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后果”,强调了客观上造成的损害结果;最后,该条款还存在着一个非常特殊的地方,那就是只要事后及时支付了报酬并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就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也证明这些惩罚性条款的本质,还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那么,原本只是属于民法调解范畴的欠薪行为,现在为什么有可能被视为刑事犯罪呢?根据笔者对此的理解,是因为恶意欠薪行为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在客观上危害到了整个社会的安全。

  因为从实际情况来看,有时候恰恰是由于“黑心老板”的恶意欠薪,把那些本性老实善良的农民工逼入了绝境,甚至导致其中一些人在生活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被迫走上犯罪道路。所以说,打击恶意欠薪,不仅仅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是为了确保所有人都能生活在更为安全的环境之中,相信这才是用刑事手段来打击恶意欠薪的关键所在。

  在中超的大环境下,其实我们也看到了恶意欠薪所造成的巨大危害性。当球员迟迟无法拿到应得的报酬时,难免就会产生一些消极怠工,甚至故意放水的情绪。至于因此成为受害者的不仅是球员自身,同时也会成为对于球迷的一种愚弄,乃至影响到整个联赛的比赛公正性。不久前那场触目惊心的10比0,可以算是一个鲜活的案例。

  如果以刑法修正案草案的相关条文来衡量发生在南京有有的欠薪事件,那么欠薪18个月应该算得上“情节恶劣”,10比0的比分则是“造成严重后果”,也就是说,如果放在未来的法治环境下,俱乐部老板完全有因此遭遇锒铛入狱的可能。或许,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国内足坛大面积存在的欠薪现象才能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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