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到一篇文章主张“扫赌要用重典”,对此我实在不敢苟同。
首先,这是典型的“人治”大于“法治”的思维模式。对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如果要处罚,我们都应该根据法律来进行,而不是因为目前舆论压力过大而采取其他的标准。其二,我认为对于打击赌球与假球,打击的准确度要比打击的力度更为重要:如果球员每次假球和赌球都会被抓住,其威慑力会更大。因此,目前最重要的是如何建立一种制度,确保能够有效地堵住假与赌的路线。
其实,防假与赌的关键还是球员,因为无论是打假球还是赌球,最终都要通过场上球员来实现,只要能保证球员的干净,那么比赛就是干净的。与主张用“重典”不同,我认为要防止赌球与假球,使用行业条规也就是由体育部门来进行处罚会更为有效。其实,只要体育部门参照目前反兴奋剂的条例,将打假球和赌球等同于使用兴奋剂,一个完整的处罚方法就出来了:球员第一次参与打假球或赌球,禁赛两年;第二次,禁赛终身。如果俱乐部打假球,则处罚俱乐部,让球员自由转会。
当然,如何抓住球员参与打假球和赌球,这就需要公安部门出面了,我相信对于公安部门而言这应该不是一件难事。防赌与反假应该是一次公安部门与体育部门的联手合作:公安部门取证,体育部门处罚;当然,如果是违反了其他法律条文的,则由法律来评判——罪与罚的相对等,这才符合现代法律的精神。
最后,扫赌打黑的目的应该明确:扫与打是净化环境,使得足球可以在中国健康地发展;因此,其着眼点应是治病救人,而不是用“重典”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