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顾晨
转会是一场多方博弈,球员、俱乐部、经纪人裹挟其中,如何能保障各方的利益,维护足球场外的“公平竞赛”,足协作为管理者的作用至关紧要。
国内现行转会制度的主体,源于甲A中后期,其制度核心在于更大程度维护联赛稳定和俱乐部的长久发展,因而把更多的砝码放在了俱乐部一边,相对弱化了对于球员利益的保障。最典型的自然是那条“30个月后续期”的规定。我曾向一位欧洲经纪人详细解释这条规则,对方的反应是“不可思议!”
这种让球员更大程度依附于俱乐部的转会制度,它的出台有其特殊的背景。当年职业联赛肇始,市场缺乏秩序,少数“大牌”球员成为众多俱乐部追逐的焦点,由此“一仆二主”、“签字费”等不正常现象不断滋生,影响了联赛的稳定。如果把转会市场比作天平,当时显然是球员这头压倒了俱乐部那头。
作为管理方的足协,在感受到这种威胁之后,把更多的砝码放在了俱乐部一边,由此制订出台了多项独具中国特色的转会条例,以限制球员自由流动作为代价,来维护联赛的稳定。但随着国际足坛的日益发展,球员自由流动程度加剧,“土政策”和国际规则的距离越拉越大,反而影响了中国足球和国际足坛的接轨。
事情发展到今天,转会规则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如果再不改,类似“戴琳转会”事件将会成为惯例,天津泰达的劳资纠纷案也会蔓延到各家俱乐部,因为在现行转会制度下,俱乐部和球员之间的和谐已被破坏。按照澳大利亚外援布里奇的说法——“球员像被牲畜一样对待”。
修改转会规则其实只是表象,关键是以此为手段,构建球员同俱乐部之间和谐平等的劳资关系。就如同当年高雷雷的呼声:“其实我只是要一份公平公正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