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工”(slave worker)这样一个词汇,似乎很难和年少多金、近年来公众形象欠佳的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联系起来,不过上周发生的天津泰达球员罢训事件,随着新闻现象之后层层背景清晰化,一些不可思议的事实浮现了出来:
俱乐部和球员签署的合同,大致分为两个版本:按照公式确定合同年限为:合同年限=30-球员年龄,这意味着22岁的蒿俊闵必须签署8年合同;另一种版本是,年轻球员合同至少得签5年,年龄较大的球员只签3年。
如果只是在合同年限上,提出俱乐部的土政策,倒也不是紧要问题。但6月23日出现的罢训事件,更是因为俱乐部大部分球员在2009年联赛近半,已经完成12轮联赛之后,跟俱乐部的合同都还没有签订!至少泰达队球员在这前半个赛季里,是无合同状态下,得不到任何法律对自身保护情况下,为俱乐部效力的。因此从3月到6月底,泰达队队员无合同、无工资无奖金,哪怕联赛成绩还不错,罢训之后的周末联赛还3比0大胜深圳,球员的劳动权益没有得到任何保障。
再加上一些俱乐部内部的纠葛矛盾,罢训成为了惊人新闻。一周过去后,众多的媒体覆盖报道,事件本身的解决方案仍不明显。传闻中,球员继续罢训、罢赛不绝于耳,而正常的训练、联赛又都在进行之中。哪怕再多人际纠葛影响着事件走势,最终劳资双方的妥协是必然,否则一拍两散,是谁都无法承受的。
只是通过这个事件折射出来的中超球员合同状况、与俱乐部雇佣关系的合法程度,以及整个职业足球联赛架构,对于球员劳动状态的法律保护,都令人惊诧。新的《劳动法》推出经年,在各行各业都得到广泛推行使用,可是在中国足球这种金鱼缸生活环境中,如果真要拿《劳动法》的条文去逐条逐字对照的话,不知道还有多少陷阱和漏洞将会被曝光。中国足球在竞技成绩、职业化程度和社会形象上的诸多落后,让职业球员成为了一种负面的社会形象代表,然而没有这次罢训事件,没有罢训引起的深度反思,谁能想像得到,在这样一个金鱼缸中,球员本身又是一个相当被动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劳动权益和劳动报酬,居然都得不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泰达并不是一个游走法律边缘的唯一俱乐部,类似泰达的球员劳动合同混乱现象,在中超许多俱乐部都存在。姑且不论跟国际足联的球员合同规范有多少出入,就参照我们自己的《劳动法》,中国足球环境内违规现象绝不罕见。硬性的合同条款,“霸王条款”,让蒿俊闵们不堪接受,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现象更处处可见,具体言之,还不是一年一签,更是一个赛季一签,这意味着在休赛的那么三个月时间内,球员和俱乐部是没有合同关系的,可在约定俗成的金鱼缸环境里,球员和俱乐部的归属关系,又不容球员自由来去——想把你挂牌的时候,你就是俱乐部的人;不想要用你了,那么你就自谋生路吧,因为你和俱乐部没有合同,打起官司来,你一无是处。
1963年,英格兰职业足球废除劳工顶薪体制,职业球员和普通劳工,不再受周薪20英镑顶薪的约束,这被认为是劳工阶层争取自身权益的一个历史分水岭。此后职业球员和俱乐部约定俗成的归属关系,直到1994年的博斯曼法案,才得到根本性厘清。博斯曼法案已有15年历史,但中国足球以自身水平落后为由,并没有完全接受博斯曼法案。然而在国内职业足球环境中,球员虽然和俱乐部产生了年薪制、长年合同制等合同关系,可是大面上不合法不合理现象比比皆是。中超联赛管理机构,对于泰达事件的回复,也令人失望——这不仅是俱乐部内部事务,更是整个顶级联赛一个结构性的问题,如果连自己员工的合法合理权益都无法保护的话,如何指望这些员工推动联赛事业的发展?
泼出一盆脏水的时候,我们把自己的孩子也泼了出去。
(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