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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明:周海滨还远不是中国博斯曼

http://sports.sina.com.cn  2009年02月06日10:50  体坛周报

  -本报评论员 骆明

  因谋求自由转会国外联赛,冯萧霆和周海滨被冠以“中国博斯曼”。事实上,他们和博斯曼有着本质区别。博斯曼不甘无法自由转会之苦,上诉到欧盟,彻底打破了欧洲和世界的转会规则。而周海滨们不过利用了国际足联的现成规则,只是这个规则一直被中国足球界神奇地屏蔽了多年而已。

  1990年夏天,合同到期的博斯曼欲从比利时RFC列日转会法国敦刻尔克,因RFC列日索要高额转会费而失败,上告比利时法庭失败后,1992年博斯曼上诉到欧盟法院,1995年欧盟作出有利博斯曼的判决。“博斯曼判决”不仅允许合同到期的球员自由转会,还让欧盟球员在欧盟国家的联赛中不再被视为外援,这一切都源自《罗马条约〉中“欧盟各国公民有权自由选择居住地和自由择业”的条款。

  周海滨已成功利用国际足联规则出逃荷兰,但国内转会的球员暂时还无法享受这一自由。试想,假如国内自由转会不成的球员学一把博斯曼,告上中国法庭,俱乐部和足协岂不是绝对理亏?合同到期后不能自由择业,这严重违反了《新劳动合同法》。俱乐部以“国有资产流失”为由强留球员更是可笑,照这个理论,所有国企职工在合同到期后离职,都是“国有资产流失”了?

  如果球员真正祭起《新劳动合同法》,他们的自由度甚至更大。翻翻该法就知道,只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东家,就可以在任何时候结束合同。如果足球界遵守此法,即使中国球员合同尚未到期,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俱乐部,就可以在转会窗开放时自由走人——让转会费见鬼去吧!

  这绝不是无理取闹,欧足联和国际足联就曾面临这一困境。欧盟推出“博斯曼判决”后变本加厉,本世纪初真的要求在欧盟内部彻底取消“转会费”,让球员像欧盟其他人员一样自由流动。这让两大足联惊恐万状,经反复谈判,于2001年达成“转会新法”。球员转会的自由度更大了,但在合同到期前不可免费走人。欧足联能说服欧盟保留“转会”,是强调了足球和体育的特殊性,如果球员想走就走,足球运动必会天下大乱。时至今日,欧足联主席普拉蒂尼仍在反复向欧盟公关,为足球和体育争取特殊地位。

  在周海滨事件之后,中国足协已着手引入国际足联转会规则,中国足球终于又向“职业化”迈进了一步。不过,有了欧足联的教训,中国足协也需行动在前。国际足联的规定与《新劳动合同法》抵触之处颇为不少,中国足协在转会与国际接轨后,恐怕还得防一手,事先求得相关法律部门的谅解,防止真正的“中国博斯曼”打转会官司。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足协和俱乐部要补的课还有很多。并非与球员签订长约就可“防止资产流失”了,设置高昂毁约金也非万全之策。国际足联转会规定中有“合同保护期”一说,28岁以下的球员合同保护期为3年,28岁以上的球员保护期只有2年,只要保护期一过,球员只要买断剩余合同,自由转投新东家,买断费用约等于剩余合同的薪水数额。以周海滨为例,此前他在鲁能的年薪为近200万,即使鲁能与他签有长约,在此合同执行了3年后,新东家只要掏出400万人民币,就可以买断周海滨。

  这就是现在令欧洲俱乐部谈虎色变的“FIFA17条”。中超正在亡羊补牢,球员从今年起都会紧急签订数年合同,但在两三年后,精明的经纪人和国外俱乐部恐怕又将利用“FIFA17条”来打中国球员的主意了。中超至今还在实行可笑的“挂牌价”,束缚球员自由,最终只恐又是“官逼民反”,球员买断合同走人。更有部分俱乐部恶待球员,支付极低薪水,当心了,到时球员买断合同的成本会低得让你们伤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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