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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教授:足协三身份合一不科学 望催生相应制度

http://sports.sina.com.cn  2008年10月06日03:42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郭剑

  “大家没必要去讨论武汉光谷俱乐部和中国足协谁做得对。”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张笑世教授说,“谁都有自己的问题,尽管武汉光谷俱乐部真正退出中超联赛让人感到很遗憾。”

  张笑世认为,站在我国体育法这个角度上看,“光谷俱乐部退出事件”只有两个要点,一是中超联赛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二是中超联赛管理机制存在问题。

  “足协有对李玮锋的处罚权,这是在行使社会团体的管理职能,但在中国足协宣布处罚结果以后,武汉光谷俱乐部还是只能到中国足协去申冤,就是说监督部门在中国足协内部,中国足协是中超联赛的规则制定者、裁判者甚至是纠纷当事者,这本身就不太科学。”

  由于和中国足协的关系已经势同水火,所以武汉光谷俱乐部只能致信中国足协的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因此,国家体育总局的态度,将直接决定武汉光谷俱乐部今后能否参加由中国足协主办的各种比赛。

  “从这件事上还可以看出中国足协做为领导者的管理水平,至少是不能有效调和与俱乐部之间的关系,这就是说他们对于被管理者缺少约束力。”张笑世说,“每个赛季都有吵着说要罢赛的,这就说明中国足协在俱乐部眼里的真正地位并不高,原因还是整个中超联赛的管理水平比较低。”

  武汉光谷俱乐部曾在宣布退出后表示,要和中国足协对簿公堂,但这一想法实施起来难度颇大,因为我国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来界定这种纠纷。体育法学专家希望通过这件事催生出相应制度,即便无法达到“博斯曼法案”那样的高度,至少也要“有法可依”。

  “按照正常规律判断,一个国家的单项运动协会既然是一个社会团体,那就应该遵照‘由下而上’的组织管理方法,但由于我们国情特殊,所以中国单项体育协会的组织管理都是‘由上而下’,这就不可避免产生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张笑世说。

  事实上,有关专家也表达出这样一个观点:没有大乱就没有大治。有专家解释说,他听说武汉俱乐部正打算联系几家俱乐部,考虑自己组织一个联赛的可能性,虽然这样的联赛根本无法与中超联赛的规模相比,但“毕竟也是一个想法”。

  按照这种说法推断,如果能有4个俱乐部达成协议,就可以组织一个超小型的联赛。而拿到对联赛各项事务的表决权,正是各俱乐部想要的联赛模式。

  以英国足球为例,1888年英格兰足总创办全国性甲级联赛,到1992年,由于6家俱乐部对原有赛制提出集体抗议,英足总才将英甲联赛升级为英超联赛,对赛制也进行了重大修改。

  “其实我个人以为,由俱乐部自己组织的联赛,管理起来可能会更加方便,前提是必须具有严谨而科学的章程,参与者自身也要有比较高的管理水平。”张笑世说。

  本报北京10月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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