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退出了,而一直叫嚷着“退出”的国安现在没了动静。事实上,对于足协来说,仅仅处罚球员并不能够起到息事宁人的目的,对于那些在联赛当中动辄以“退出”相威胁的俱乐部,上升到处罚的高度势在必行。
一个我们应该搞清楚的问题是,俱乐部可以中途退出联赛吗?想要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先要确定的事情是,中超联赛在成立了中超公司之后,已经不仅仅是中国足协组织下的一个普通赛事了。它已经是16家股东(俱乐部)共同参与的一个营利性公司,在这里面每一个俱乐部都是这个中超联赛顺利运行的必存要件,任何一个俱乐部的退出都会给这个联赛以及其他参赛的俱乐部带来经济损失。我的答案是,俱乐部作为一个实体当然有权利退出中超联赛,但既然他们向其他15家俱乐部承诺了参加中超联赛,一旦退出之后,他们也应该承担由此己退出给其他俱乐部带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任何一家俱乐部退出都不是个人行为,他们伤害的并不是中国足协,相反受到伤害最大的是其他15家与他们一起参加联赛的俱乐部。门票、赞助、广告、转播这些相关损失都是可以估量的。比如说北京国安希望退出,没问题他们需要赔偿由此给中超联赛和各俱乐部带来的损失,如果你真的很有钱,你买得起这个单,那么退出自然无人干涉。而且足协应该规定,一旦俱乐部退出,他们所属的全部球员都可以自由转会,原俱乐部不得收取一分钱的转会费。
中超联赛曾经有过保证金制度,这笔保证金应该是保证俱乐部在中国足协的组织之下正常参加联赛的费用。如果俱乐部有退出行为,保证金自然不能再度返还。为了加大俱乐部的责任感,中国足协应该加大保证金的数额,在商业社会里,对于某些集团来说金钱才是最为确实的压力。
而对于国安这样经常将退出挂在嘴边的俱乐部,中超委员会应该有完备的章程来进行处罚。在同一个赛季内,如果首次提出退出可以罚款20万,第二次50万,第三次扣掉全部联赛保证金。同时还应该辅助以扣除联赛积分的规定,事实上起到的效果是,中超联赛应该保留下那些真正想好好参与这个联赛的人参加,而不应该让联赛而为一些俱乐部手中的“人质”,退赛成为类似于“撕票”的最后通牒。
对于现在的中超联赛各家俱乐部来说,需要的是一种“契约精神”,需要的是大家共同尊重和其他15家俱乐部签订下的契约。中国足协只是这份契约的监督者,如果任何一家俱乐部出现不符合自己心愿的现象就以退出相威胁,我们只能说中超联赛这份“契约”是一份“儿童契约”。退出者其实是在侮辱自己合作者的同时也侮辱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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