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坛周报:奥运筹备的批评、傲慢与偏见

http://sports.sina.com.cn 2008年07月16日11:57  体坛周报

  有一句很有道理的话,叫做“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但我今天想说的,却是“若批评不公正,则媒体失威信”。这句话,是要作为一个媒体同行,对《泰晤士报》驻北京记者简·马戛尼(Jane Macartney)说的。

  起因,是看到简女士发表在16日《泰晤士报》上的一篇有关奥运观赛规则的文章。简女士在报道中罗列了观赛规则的种种,尤其着重谈到的是“禁止所有长度超过2米或宽度超过1米的旗帜以及旗杆入场”这一规则。

  与简女士之前有关奥运会的数篇文章相似,这篇文章再度令我这个新闻从业者失望。不为别的,只因她没能遵守基本的新闻准则,尤其是《泰晤士报》这一很有公信力的西方媒体本应该遵守的媒体规则。

  简女士在报道中,虽然笔法秉承西媒“描述事实”的传统,但却用不全面的事实构造了一个虚假印象。就像我们在西方影视中看到证人作证时的宣誓一样,简女士讲了“真相、只有真相”,但却没有讲出“全部真相”。难怪在她文章的网站版中,大多数是看完报道后对中国谩骂的跟贴。

  诚然,作为有截稿死限的记者,在一次报道中要写出所报道事物的“全部真相”很困难,我们对此不应苛责。但简女士的职业问题,在于偷懒,“忽略”了其实非常容易查证、不需要耗费多少时间去确认的事实。

  作为多次采访国际大赛的记者,我清楚地记得,“禁止长度和宽度超标的旗帜入场”,并非北京奥运会独创,而是历届大赛的共有规则。

  比如,在刚刚结束的2008欧洲杯的《球票交易条件和规定》(Ticketing terms and conditions)第10节第2条第8款中就明确指出:“任何长度大于2米或宽度超过1.5米的横幅和旗帜,都禁止入场。长宽符合标准的旗帜,只有在其制作材料符合‘低可燃性’条件,并符合当地法规标准情况下方可进入。”

  要知道,举办欧洲杯的可是奥地利和瑞士这两个公认的西方国家,难道宽度从1.5米减少到1米,就成为了“自由”与“不自由”的分野?此外,这一球票格式合同,同样强调了旗帜横幅要“符合当地法规标准”。而对于“商业宣传、广告、政治或宗教的物件,包括但不仅限于横幅、标识、符号或者小册子”,也都禁止带入赛场。这方面,北京奥运会并非是创举,而只是遵守国际大赛的普遍规范。

  在某些方面,北京奥运甚至比国际规范还要松,比如,奥组委新闻发言人就表示奥运会赛场会允许折叠伞进入,因为“西方人喜欢太阳浴,但中国人不太喜欢被太阳晒”。而在欧洲杯上,哪怕是折叠伞,也是严格禁入赛场的。这些过往其他国际大赛的规定并不难找,稍微google一下就可轻松得到。

  作为专业的新闻记者,简女士也理应有更多的求证渠道,至少找一下雅典奥运会或悉尼奥运会的相关规定吧。事实上,也参加了奥组委新闻发布会的路透社记者慕尼克,在其通稿的第三段中就引述发言人的话,指明这一规则“实际上与雅典、悉尼的类似规则基本完全相同”。

  慕尼克的稿件虽然也存在某种倾向性,也戴着“某种有色眼镜”,如没有自己去翻阅悉尼或雅典的相关规定,给人印象是这种说法只是北京的官方说法。但至少在新闻操守方面,我认为要比简女士更加专业。

  简女士昔日的祖先,就是1793年代表英国出使天朝的马戛尼勋爵。马戛尼当年拒绝向乾隆皇帝叩头,并写下“中华帝国好比一艘陈旧、破烂不堪的头等战舰”这样深刻的观察,不辱英王朝使命。但简女士的专业感,确实不如乃祖远甚,也顺带给《泰晤士报》抹了黑。

  《泰晤士报》的这篇文章也提醒我们,在应对西方媒体方面,我们理应以大国的气度充分开放,而不是以义和团的方式去攻击,因为这只会带来对方的意气用事。但适当的专业批评,应该而且也必须。

  与此同时,在准备新闻稿时,我们应该更从西方记者的角度去换位思考,尽量把他们可能会利用来攻击中国的角度封堵住。新闻界有一句行话叫“校对若仇”,也就是对待错别字要像面对仇家一样,而我们的奥运新闻部门也应有同样的工作作风。

  试想,如果在这次发布《观赛规则》时,能把悉尼、雅典者欧洲杯的相关规则英文版本,也一并印行发放,并在讲解规则时能着重强调这些规则的普遍通用、国际共性,是否也能帮助尽量避免简女士这样的文章出炉呢?

  离北京奥运会举办只有20多天了,在北京的外国媒体已越来越多,我们确实还有很多准备工作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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