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驾游同伴不满食宿 网络发起人被索求旅费

http://sports.sina.com.cn  2014年05月04日09:07  中国广播网收藏本文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五一假期,亲戚朋友们三五成群相约出游,是一件相当惬意的事情。不过,因为钱财纠纷,让一些参加自驾游的驴友感到“人在囧途”。

  去年4月,在奔驰工作的刘先生以备案领队的身份,在绿野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办的网站上发出“旅行召集帖”,说明了AA制参加欧洲自驾游。来自北京的李女士、朱先生等8人报名响应了“召集”。大家口头商量好,每个人先出32000块钱的旅费统一打给刘先生,以便在旅行过程中统一支付食宿及旅费,刘先生呢,则给一同前往的几位办理签证、预订酒店,一起出去玩儿。

  去年8月10号,刘先生组织着大家出国了。谁知,到了欧洲,8个人觉得吃的住的都不好,双方发生纠纷,这个AA来的团就地解散,各奔东西。

  回来以后,参团的几位“驴友”一纸诉状,将刘先生和绿野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返还没有实际消费的旅费16万3千多元,并支付劳务费6600元。就在五一前一天,这个案子开庭了。在驴友们看来,这AA制的出游,哪儿来的“违约金”一说?记者采访了原告代理律师:

  原告代理律师:本案性质就是AA制组合旅游不具备任何的商业行为,被告在绿野网上发布了召集帖,明确注明了此次活动经费为0,且没有明确说明。在活动中还需原告另行支付其他费用,在行程中如酒店及租车以及过路费等预定和支付的费用很多都是由原告用信用卡支付的。如果被告是商业行为,原告不可能再支付除旅费之外的任何相关费用。

  作为团队的组织者,刘先生是一肚子委屈,自己跑前跑后还成了被告,着实有些晦气。刘先生觉得,自己帮助所有人订机票、办签证、租车、翻译,应该是受委托,收取费用“理所应当”。难道一句AA制,他就得“无私奉献”吗?

  记者在采访刘先生的代理人时,他说:每人32000元并非全是旅费,刘先生有外出旅游的经验,精通英语,事先跟德国奔驰公司的同事做了大量沟通等等,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刘先生代理人: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以及发布的帖子上相应的内容来判断,这个不是AA制的活动,也没有说这个费用多退少补,这个费用是打高价,他承担了一定的风险,用自己的能力和经验来节省一定的费用来作为自己的盈利和报酬。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场本该舒适惬意的AA制自驾欧洲旅,结果闹得不欢而散,甚至对簿公堂。当然,作为原告的驴友们也没忘了“捎上”那个让他们踏上“闹心之旅”的绿野公司网站,他们将这个信息发布平台也一并告上了法庭。不过,绿野公司的代理律师辩解说,他们只是提供发布平台,没有参与活动,不应该承担责任。而且网页上显示此次活动取消,没有成行:

  绿野公司代理律师:原告对这次活动从报名到最后实施都是自愿的,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对自己的选择的结果是单向的一个责任。

  我们搜了一下,发现早在2009年这个绿野就曾经因为网站上的自助游帖子被驴友告上过法庭,这些纠纷确实是不少。那到底是怎么回事,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这个事儿已经充分的给我们提了个醒。所谓的召集在一块陌生人在一起进行的旅游,以前我们只是担心安全,现在看起来如果很多事情没有敲定细节的话,它会闹得很不愉快。

  尤其是心理层面上的,本来约定好了,最后收取一些相应的费用,就让别人弄得心情不好。

  口头约定在熟人之间可能有些事还行,但是在陌生人之间跑那么远去旅游,这个事儿一定要敲定细节形成文字,最好能签订一个明确的合同,而要请公证机关来公证。其实这些全做完了也未必能保证你有一个愉快的旅程,只不过是事后说起来责任能够分得清楚而已。大家正视前车之鉴,以免自己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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