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滑雪被撞成重伤 雪场担补充赔偿责任

http://sports.sina.com.cn  2014年01月15日11:00  北方网

  天津市一位市民到蓟县一家滑雪场滑雪时,被一名从滑雪道上飞驰而下的女子撞成重伤。日前,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法院判决,撞人者应承担80%的责任,被撞者由于“缺乏必要的风险防范意识”,也被判承担20%的责任。如撞人者不能履行赔偿义务,由滑雪场管理单位对“撞人者不能履行部分”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法律人士表示,近日有多位国际著名人士在滑雪时受伤,这说明滑雪的确是一项危险的运动,希望广大市民在外出滑雪时注意安全。

  事发当日,姜某由单位组织到蓟县某滑雪场滑雪。当日上午11时许,姜某在滑雪场初级雪道准备离开滑雪场时,被在该雪道飞驰而下的易某从背后撞倒。姜某随即被送到医院救治。经检查,姜某的左胫骨下端粉碎性骨折,左后踝骨折。因考虑医疗条件和就医的方便,姜某于当日下午前往并入住天津市内的医院。很快,这家医院的医生就为姜某做了手术。姜某住院治疗25天后出院,共花费医疗费5.9万余元。

  出院后,姜某认为,易某的行为对其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而滑雪场的管理者未能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他们均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将易某和滑雪场管理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11万余元。

  一审法院最后判令易某赔偿姜某各项损失8万余元。如易某不能履行上述赔偿,由滑雪场管理单位对易某不能履行部分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滑雪场管理者不服,提出上诉。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在具体的滑雪过程中,滑雪场管理者不能准确提供该滑雪场初级滑道所能容纳的滑雪者数量,对于当日的实际滑雪人数以及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是否存在人员密集的隐患,均没有做出足够的预测和了解。滑雪场管理单位表示,事故发生时配备了几十名安全巡视员,但上述配备显然并不足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阻止撞伤事件的发生。上述情形均表明,滑雪场管理单位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对于姜某因撞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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