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光客非法游三沙遇险 救援占用公共资源

http://sports.sina.com.cn  2013年12月26日09:25  南方都市报
非法游三沙遇险。非法游三沙遇险。

  瞒天过海

  古人按语说:阴谋作为,不能背于秘处行之。夜半行窃,僻巷杀人,愚俗之行,非谋士之所为也。这一计“瞒天过海”在大计谋中指的是“对某些事情的习见不疑而自觉不自觉地产生了疏漏和松懈,故能乘虚而示假隐真,掩盖某种军事行动,把握时机,出奇制胜”,而用在此事件中,实际上我们是要谴责这些“欺上瞒下”、“掩耳盗铃”的驴友不成熟、不负责任的行为,多数驴友自认为自己功夫了得,自认为对当地旅游资源熟悉而往往铤而走险,一旦出了事故,导致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按语

  一意孤行的旅行是对自己对他人的极端不负责

  由于三沙市的成立,使得西沙旅游成为热点,众多驴友慕名前往,均从网络上寻找某些“俱乐部”等机构拼团前往;但当时(2013年1月份)三沙旅游航线尚未开通,国内不少喜欢尝鲜的驴友只能私自搭渔船或改装船前往,渔船在大海中遇到险情,海南省海事局不断接到该类险情。

  海南省海事局公布的数据显示,去年各级海上搜救中心共接到各类海上报警事件110宗,涉及遇险人员504人,成功获救481人,协调组织派出参与救助船舶254艘次、飞机18架次,人员救助成功率95.4%。前往西沙群岛旅游一定要认准有资质的船只和旅游机构,由于当时多数是由渔船私自改装前往三沙的游船,既不具备相关资质,又存在很大风险,当地海事局一再提醒,岛内外游客切勿轻信网上有关西沙旅游的报团信息。这件事情反映出旅途“险恶”,旅游不要逞英雄,为逞一时之勇铤而走险。驴友不是要不计后果的鲁莽“驴行”,而是要有担当、依法的、有规划的驴行。

  旅游是快乐的事情,应当将生命安全放置在第一位,尽管也有很多“自虐”式的驴行方式,也不乏成功的案例,但这种一意孤行的旅行方式本身就是对自己与他人都极端不负责任的做法。从近年来发生的险情来看,要么是为了逃门票,私自上山;或是为了好奇、逞英雄,为了贪图方便另辟蹊径,走不寻常路而导致迷失方向;或是遇上灾难性事件而遇险,或是事前没有做好充足功课,在没有向导的情况下冒失前往危险地带。诸如此类,是将满足自己的“私欲”之乐建立在公共资源的损失之上。多起事件表明,违法或违规而行是遇险的主要原因,因此在获得救援之后,必须有强硬执行的惩罚行动。绝大多数的旅途险情,都是驴友们的无知造成的,而“谁造成危险,谁承担责任”,是国际上对于类似遇险营救的共识和惯例;规范探险救援的责任认定与救援费用的分摊问题,追索因救助而造成的社会资源浪费应该有法必依,追究到底。

  驴友要为“无知”付出成本和代价

  对于不负责任的纵容也是“犯罪”,自从《旅游法》实施之后,让无知而自以为无畏的驴友们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不仅有警醒的作用更要有实际的“罚则”。以前大家只能从道义上表达愤怒,不仅为海事部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更使社会公共资源极大浪费。现在有了明文规定,有法可依。驴友,同样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既遵守社会既定的公共规则,对待此类事件,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让驴友自己买单来降低公共资源的浪费;也要相应明确驴友的责任。以法律的形式约束责任心缺失的旅行者,还要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千万不能不了了之,罔顾《旅游法》。

  事件

  2013年1月上旬,24名驴友经网上组团出海观光,所乘渔船故障频出,最终被困三沙海域并在海上漂流4天,通过微博向外求救,后得到海南边防总队海警、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的联合救助成功脱险。当时西沙旅游尚在规划之中,并未开放,因此该旅游属于非法旅游。而此次救援燃料花费40万元,引发社会对于该类救援是否应该收费的热烈讨论。

  法规

  《旅游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链接

  类似旅游事件非常多:驴友三亚小东海遇险,驴友冒险闯入西沙遇险,海南文昌市龙楼镇铜鼓岭旅游区有54名游客在山上迷路,被困在山上。随后,文昌公安民警、消防官兵、边防官兵联合搜救,经过多个小时的努力,成功将被困游客全部救出。近日,河北邢台66名驴友夜困深山,还有相关的事件———“18名上海驴友被困黄山,24岁救援民警坠崖遇难”等震撼人心的事件频频发生;还有驴友违法闯入雅鲁藏布大峡谷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遭遇雪崩导致2死亡3被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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