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流事故反思:是天灾更是人祸

http://sports.sina.com.cn  2013年07月16日10:41  京华时报微博

  只有对探险式旅游设置严格的门槛,科学设定经营资格,同时进行严格的监管,才能把那些无能力提供安全保障、一门心思只想赚钱的企业排除在外。

  漂流,本是一件开心娱乐事,颇有惊险刺激性,为不少游客和经营者所喜。然而却因此让游客骤起惊魂,乃至命丧异乡,这样的悲剧哪怕只发生一起,也必须引起我们对这类探险式旅游的系统性反思。

  在7月14日的广西金秀县,94名来自柳州、桂林等地的游客在当地旅行社组织下,到该县一个叫天堂山河谷的地方进行山谷漂流活动。结果在游客起漂至约三分之一河段时,突降大雨,河道两旁的支流突发山洪,汇聚到漂流河段形成洪峰,导致8名游客遇难,9名游客受伤。

  从有关方面介绍的事故原因看,所谓“突降大雨”“突发山洪”好像是罪魁祸首。然而,面对这种并非极端的自然与天气征候,人类早已告别蛮荒时代,具有对其完全能够应对的能力。因而搬出这种祸因,委实是为了转移人们视线,实属避重就轻之举。因为这根本不是什么天灾,而是地地道道的人祸。

  既是开发漂流活动,就应当对各种可能的危险有科学的预案,什么时候能玩什么时候不能玩应当有明确的规定,对当地的天气变化等情况应当有及时充分的掌握。只有把这些安全方面的要素备齐了,你才有经营探险式旅游的资格。如果根本没有什么门槛,也没有什么监管,那就无异于把游客置于险境而不令其自知。

  此次山谷漂流活动,经营方罪责难逃。显然,作为经营者,有责任先行排除危险。在天气等条件允许并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才能开展活动。如果对天气不知情,说明它根本没有资格经营。如果对降雨天气知情不表,则显然应罪加一等。

  然而当地监管部门也难逃干系。政府部门的监管问题,是时下为社会所诟病的一大顽症。很多监管部门往往就是收费式管理,运动式检查,走过场式应付。如此监管方式,不出事是侥幸。面对这起事故,显然不能仅仅问责于经营方,对监管部门同样要问责,彻查有无徇职、失职、渎职行为,并予以严惩。

  现在,探险式旅游正以各种形态兴起,有河谷漂流的,有野外探险的,亦有“荒野求生”的,不一而足。这是民众的需求,因噎废食并不可取。但是,这绝不等于可以放任不管,任其野蛮生长出了问题再说。只有对这种探险式旅游设置严格的门槛,科学设定经营资格,同时进行严格的监管,才能把那些无能力提供安全保障、一门心思只想赚钱的企业排除在外。如果等到事故此起彼伏时再行规范整顿,恐怕就有些晚了。

  本报特约评论员华池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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