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向滑雪场发出司法建议:滑雪场应安监控设医护
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 马上就要过春节了,一些市民利用长假去滑雪场感受滑雪的魅力,但最近河北崇礼连发两起滑雪死亡事件,一名10岁男孩和一名女研究生滑雪伤重身亡,滑雪场安全问题再次引起关注。
今天上午,二中院通报,近年因滑雪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伤者超九成都是初学滑雪者,且九成是80后、90后,七成以上造成伤残。法院首次向一滑雪场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其安装监控、设立专业医护。
法院通报
约六成伤者起诉滑雪场:二中院统计发现,近三年因滑雪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仅起诉滑雪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未履行安保义务的案件约占六成。对责任范围存在争议的占七成以上。未找到直接侵权主体的占10%-20%。
受伤者九成以上为初学滑雪者:“受伤者多为初学者。”二中院法官介绍,“九成以上的为初学者,且大部分未接受专业指导或训练就进入中高级雪道,导致受伤或撞伤他人。伤亡者中多为80、90后。
七成以上造成伤残:此类案件伤害程度偏重。超七成伤残,除足部、腿部、臂部关节错位或骨折外,严重的甚至头部骨折,还有面部及齿冠严重受伤。“举证困难,责任主体不易界定。”法官称,事故瞬间发生,且一些滑雪场未安监控,有时无法找到直接侵权人。有些滑雪者相撞产生纠纷,因滑雪运动专业性技术性强,双方各执一词,又无充分证据佐证,常常导致侵权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难以认定。
六成伤害缘自“追尾”:被其他滑雪者“追尾”撞伤的有12起,超总案件的六成。滑雪者摔伤的7起。
前者原告将撞人者和滑雪场列为被告,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大部分判决中,法院将撞人者判为主要责任方。第二类案例中,法院会视滑雪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滑雪场若尽安全保障义务,滑雪者要自担损失。
典型案例 少女滑雪摔亡 获赔66万
16岁的小丽因滑雪意外身亡。她父母诉称,2016年2月16日,小丽在密云一家滑雪场滑雪,在初级的大“S”形雪道向下滑的过程中,小丽摔倒后撞到了位于滚落线中央的撑网立柱上受伤,送医后抢救无效身亡。原告称,出事地点无文字或者图形提示,撑网立柱暴露于雪地外,致使小丽撞到立柱受伤。被告未派人跟随小丽就医贻误救治时机,故起诉索赔187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丽系未成年人,被告应当履行比成年人更为审慎和完全的警示、提醒等安全保障义务。另外,小丽重伤后被告未派人跟随,未尽到完全的救治义务。小丽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已经具有相当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未能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滑雪场担主责,赔偿原告66万余元。
司法建议 场内安监控 设专业医护
针对案件审理中滑雪场存在的问题,今天上午,二中院向一家滑雪场的经营单位发出司法建议。据悉,法院向滑雪场发司法建议还是首次。
二中院民六庭法官刘洋介绍,李先生和于先生在位于西南郊的滑雪场滑雪时撞在一起,李先生受伤。李先生将于先生告上法院,要求滑雪场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审理中,双方各执一词,由于事发地没有监控,法官要求两人现场演示,并以此最终判断一人承担主要责任。案件审理中,二中院发现滑雪场存在问题,因此发出司法建议。
司法建议指出,滑雪场内存在危险因素的区域缺乏监控,难以发现意外发生。滑雪场虽有救援人员,但在应对方面缺乏快速有效的救援保护机制。
二中院建议滑雪场:应对未佩戴护具的滑雪者给予必要的警示指导,对未正常使用雪具的人士及时给予提醒,并安排足够的专业人士在场内巡视。在滑雪场内适当位置安装监控录像设备,特别是对于滑行难度较高和发生意外风险较高的区域,应当着重加强安全监控,并保存相关资料。设立专门的救护室或救护部门,由具有专业医护救援知识的人员在场备援,并配备必要的药品,保护救助滑雪者。
二中院要求该公司将处理结果或者反馈意见于2017年2月28日前函告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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