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体育讯 因为大韩体育协会选拔标准中,有“被禁赛处罚选手禁赛期满后3年内不能入选国家队的”规定,因此韩国“误用”兴奋剂遭处罚的游泳明星朴泰桓没能入选参加里约奥运会的韩国游泳国家集训队。有消息说,朴泰桓在14日将大韩体育协会告上了国际仲裁法庭(CAS),认为大韩体育协会的这一规定是对一件事情的两次惩罚,对自己很不公平。
其实朴泰桓的律师团队早在4月26日,就已经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提出了上诉,期间还进行了一次暂缓喊停,希望和大韩体育协会进行面对面会谈调解,朴泰桓还做了姿态,当着记者面下跪请求原谅,要求舆论给予支持,但是一切都没能奏效,最后朴泰桓阵营只能重启上诉程序。
据韩国SBS详细报道说,朴泰桓方面进行了调解的努力,但是失败了,最后不得不走这一步。
根据CAS的规定,在运动员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后,必须在21日内提出上诉。朴泰桓其实早在4月26日就向CAS递交了申诉书,而实际上当时大韩体育协会还没有正式公布国家队的名单,这一上诉提出过早。在5月6日,大韩体育协会公正委员会明确表示,“不可能为了朴泰桓更改国家队选拔规定后”,申诉才能开始。
朴泰桓的律师在4月26日到4月30日之间共向CAS发出了3次传真,其中4月30日的传真提出了“申诉暂停”的要求,要求CAS暂时延缓这一案件程序,暂时不进行仲裁,希望先进行对话调解,使得事件可以圆满解决。并在传真中列举了三条延缓的理由:其一是朴泰桓还没有收到大韩体育协会和大韩游泳联盟的正式文书。
第二个理由是,朴泰桓相信,根据CAS以前的判决,朴泰桓有可能和大韩体育协会进行对话,调解解决分歧。在此前,CAS有两个判例可以帮助朴泰桓,案例一是根据《CAS 2011/O/2422案例文书》,针对国际奥委会因为禁药遭到禁赛的选手,在禁赛期结束后,不能参加下一届奥运会的规定的仲裁;其二是《CAS 2011/A/2658文书》,英国奥委会对于被查出禁药违规的选手,此后再也不能代表英国参加奥运会的处罚仲裁。这两个案例最后都是运动员胜诉。
对此,朴泰桓方面认为根据这两个案例,自己可以先和大韩体育协会以及游泳协会对话进行调解。
此外,在4月26日提出申诉后第二天,朴泰桓方面更换了自己的律师,而新的律师在4月30日还没收到原来律师转交的法律文书,需要时间熟悉案件,所以要求CAS暂时停止仲裁程序。
根据CAS的规定,体育申诉有仲裁(ARBITRATION)和调解(MEDIATION)两种处理方式,朴泰桓一方最先进行了上诉,要求仲裁,随后又决定先进行调解,这样一旦调解成功的话,上诉费用可以减半,甚至达成协议之后,和大韩体育协会等可以不伤和气,是双赢的道路。
外界相信,这是因为原来聘请的律师在没能确认朴泰桓受到处罚,就匆忙上诉,结果遭到解雇。而后聘请的律师在了解案情后,临时改变策略,希望先进行调解解决。
但是,朴泰桓阵营的这一想法却成为了泡影,因为大韩体育协会根本不想改变自己的规定,意志极为坚定。5月6日,大韩体育协会正式表态不会为朴泰桓更改规定后,在正式公布国家队集训名单前的5月10日,朴泰桓提出希望和大韩体育协会会长进行直接会谈,随后双方调整为大韩体育协会事务总长赵永镐在18日和朴泰桓进行见面直接交流。
可是随后,大韩体育协会表示,赵永镐的时间调整不合适,只能在5月25日再见朴泰桓,但是这距离4月26日朴泰桓方面向CAS提出上诉的时间已经过了一个月,显然也超过了向CAS递交申诉书,启动仲裁程序的21天申诉期,是朴泰桓方面所不能接受的。
所以没办法,朴泰桓阵营只能在5月14日再次传真CAS,也就是递交申诉书后18天,重启上诉,进入仲裁模式。韩国SBS担当体育记者评述说:“作为一名韩国国民,希望朴泰桓和大韩体育协会悄悄地进行会谈解决的大门已经关上,最少有一方会因为仲裁而受伤流泪了。”(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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