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公路暴走团成员车祸案法律责任判定分析
北京时间7月8日,山东临沂一“暴走团”占据主路内侧车道行走,一辆出租车从后方撞入人群,导致1死2伤。事发后,肇事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本文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暴走团成员、暴走团组织者以及肇事司机的责任进行分析。
暴走团成员责任
据201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据报道,暴走团成员占用车道的原因为主路两侧正在修路,但修路不能成为免除责任的原因,暴走团成员依旧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此次事故,暴走团成员具有过错,但此过错不会导致其承担全部责任,可以适当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
暴走团组织者责任
据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暴走团组织者由于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责任,道路施工不能成为其抗辩的理由,但因暴走团组织者非导致成员死亡的侵权责任人,所以其应承担补充责任。
肇事司机责任
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在此次事件中,肇事司机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暴走团虽然占据主路行走,但是在司机视线未受影响时,完全可以绕到主路右侧同行。司机作为驾驶员,具有防止危险,控制机动车避免事故的义务。
涉案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拘留,但承担责任的划分,仍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
综上所述,造成暴走团成员死亡的涉案司机以及暴走团成员应当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暴走团组织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安然是正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