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评孙杨:公众人物不应扮演法律“矮人”

2013年11月05日10:38  法制日报 微博

  奥运游泳冠军孙杨[微博]因无证驾驶,今天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交警部门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7天。

  11月3日下午,在杭州市体育场路武林广场西跑道附近,孙杨驾驶车牌号为浙A333WF的小型越野客车在体育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体育场路西跑道口被公交车追尾。交警部门认定孙杨存在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其违法行为作出上述处罚。

  浙江省公安交管局副局长宋晓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对照杭州地区前3年对无证驾驶违法行为的平均处罚情况,杭州交警这次对奥运明星孙杨的行政处罚与对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是相一致的,是公正的,不偏不倚,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交警查实无证驾驶

  11月3日14时10分左右,900路公交车司机封师傅驾驶车辆从杭州延安路左拐至体育场路,在体育场路东向西直行经过武林广场西跑道附近时,一辆小型越野客车有变道倾向,突然停了下来,封师傅来不及紧急制动,导致追尾。

  赶来的交警很快对事故作出了处理意见,认定公交车当时是遇到同向行驶的一辆非机动车,为了避让,往左打了一把方向,在事故中,公交车负全责。

  在事故现场,围观的群众很快认出了越野客车车主就是奥运冠军孙杨,公交车司机封师傅还向他要了签名。

  但事件的发展却出乎意料,由于涉嫌无证驾驶,孙杨随后被交警带走前往交警队接受调查,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张亚东也立即赶赴交警队协助处理此事。

  “我们在电脑系统中查询,没有发现孙杨的驾驶证记录。而孙杨在询问笔录中也承认了自己确实没有驾驶证。”杭州交警部门表示。

  当晚,浙江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对外发声明:我院游泳运动员孙杨驾车与公交车发生剐擦,据交警部门查实,孙杨系无证驾驶。对此行为,我们深感痛心,同时,完全支持并尊重交警部门依法对孙杨作出处罚。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运动员的教育和管理,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检讨法律意识淡薄

  今天凌晨2时35分,孙杨通过自己的微博发表了道歉信:我于2013年11月3日14时30分,在延安路驾驶我亲戚的小型越野客车被公交车追尾。事发后,我积极与交警配合处理事故,但因为我没有驾驶证,故与交警一同前往交警队进行调查,到目前为止,我还在下城大队接受调查。

  孙杨说,“此事发生后,对社会和公众造成很大的影响,我作为一名运动员和公众人物,应该起到积极的带头作用,但我却没有做好本职工作。为此,我深深地表示歉意及深刻的反省。由于平时忙于训练比赛,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今天的错误。我已进行深刻的认识和反思。希望大家能以此为警戒,并给我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

  孙杨的微博引发了网友热议,跟帖评论就有1.8万余条。有网友称:“谁不会犯错啊,知错就改,就好。”也有网友表示,“已经不是第一次开了吧,这貌似不是什么高深法律知识,公众人物更应该虚心低调”。

  甚至有网友就孙杨是否有驾驶证以及此前是否曾开过车进行了“地毯式”搜索,结果发现早在今年年初,曾一度因恋情闹得沸沸扬扬的孙杨的空姐女友发布微博提到,孙杨曾开车带她出游。而孙杨也曾在参加某汽车品牌的活动时表示,自己会开车,但没有本(驾驶证——记者注)。

  名人规则意识待强化

  孙杨被行政处罚的消息传出后,有网友提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孙杨被处罚款及行政拘留7天,该处罚是否适当?

  “法律的罚则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的,奥运冠军并非享有免于行政处罚的特权,而应视为普通公民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客观评价,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基地主任、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安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很多公民甚至很多名人对法律的理解存在两种误区,一种是将法律的理解停留在惩罚结果,比如罚款。很多人骨子里认为罚点小钱没有关系,而缺乏对法律规则的尊重,对法律缺乏足够的敬畏;另一种是将法律理解成为刑罚,即只有刑事犯罪才能唤起耻辱性的感官评价,而对一般的违法违章则认为是无所谓的,可以轻松摆平,这和行政机关的管理导向有关,只有强调违背规则的负价值远远大于罚款处罚,才能唤起公民的规则意识。

  李安认为,无证驾驶属于法律常识,从手握上方向盘那一刻就该知道,这并非是知识性结构缺陷,而是公民守法意识和人格要素范畴。国家在培养体育人才的过程中,除了培养体育竞技技能,更应当关注运动员公民意识的培养。

  “体育明星勇于拼搏,为中国体育赛事争光,获得社会认可与系列荣誉,肩负着社会公众的期待,其塑造的良好公众形象成为引领社会的标杆和榜样,理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浙江省社科院调研中心主任杨建华向《法制日报》记者分析说,名人首先是普通公民群体的一分子,名人犯低级错误,违反了交通法律法规,突破了普通公民都要遵守的法律底线,不仅对自身形象造成了损害,也给社会带来了警示和教训,要警惕专业人才文化知识结构和人格情操方面的不足,注重个人的全面发展成长。名人更应当加强自律,时时处处约束规范自己,遵守普通公民应当遵守的法律和行为准则。

  本报杭州11月4日电

  链接

  2006年12月13日,演员吴京醉酒驾车,其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毫克。最后他被交管部门处以三重处罚:行政拘留;罚款1800元;暂扣机动车驾照5个月,一次性记12分。

  2009年6月2日凌晨,演员周杰驾车在高碑店北路与一辆出租车相撞,后弃车逃逸。他在事发12小时后才到相关部门接受酒精测试。最终,周杰被认定属弃车逃逸行为,被处罚金1800元,并处5日行政拘留。周杰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但未获支持。

  2010年3月2日,“快男”阿穆隆在两家酒吧喝完酒后,驾着宝马车过杭州古翠路十字路口时,猛撞上一位逆向骑电瓶车、穿雨衣的妇女李荣珍。肇事后,宝马车减速了一下,然后直接开走。在此事前后,阿穆隆本人几乎没有发声。最终他因酒驾逃逸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向死者家属赔偿114万元。

  2011年5月9日22时,酒后的高晓松驾车回家,在北京东直门外大街十字坡路口(春秀路路口)制造了连环追尾事故。经交警检测,他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4毫克,已构成醉酒驾车行为。随后,高晓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2年6月16日,相声演员刘惠醉驾引发交通事故,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13毫克每100毫升。随后,刘惠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10月25日23时50分左右,上海虹许路老外街附近,王志文驾驶一辆路虎汽车,属酒后驾车。根据规定,对王志文酒驾的处理标准是罚款1000元,扣证6个月,记12分。

  不久前,韩红边开黑色法拉利跑车边打电话被网友抓个正着。8月3日13时10分因涉嫌挪用牌照,韩红被民警当场查获,并被依法处以5000元罚款,移交所在单位进一步处理。8月2日晚,韩红在自己微博对开车打电话一事公开道歉;8月4日凌晨,她再次发微博对连续两日被曝违反交通规则一事公开致歉,并在微博上发表了她手写的致歉信和罚款收据。

  □本报记者陈东升

  □本报见习记者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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