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雪颖
10月12日,第九套广播体操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国体育报业总社状告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和广东豪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第九套广播体操独家出版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万元以及为打击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7000余元。
事由
2011年6月27日,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与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签订了第九套广播体操出版合同,独家获得了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复制、出版、发行等权利。合同签订后,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建立了执行团队,投入人力和财力,于2011年8月8日前出版发行了第九套广播体操手册、挂图、CD、DVD等系列产品,继而组织开展了第九套广播体操全国培训、中央国家机关广播体操比赛和全国第九套广播体操通讯赛,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各地在组织开展第九套广播体操过程中,中国体育报业总社第九套广播体操全国通讯赛组委会不断收到反馈,反映所在单位在市面上购得的光盘与当初在北京培训班学习的动作不一致。后经核实,不少单位所购产品系侵权滥造。为此,2012年3月31日原告的委托律师在北京图书大厦购得了第九套广播体操的涉嫌侵权作品,该作品中示范者动作极其不规范、严重误导使用者。
庭审过程
国家体育总局作为国家主管体育的行政部门,为保证“国操”的科学性、严肃性,划拨专项经费委托北京体育大学进行创编。北京体育大学接到创编任务后,组建创编团队,经历一年多创编、实验,最终经过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确定了第九套广播体操动作、音乐和表演模特。国家体育总局拥有第九套广播体操著作权,并许可专业出版社进行出版。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下属的人民体育出版社与广播体操结缘60载,从1951年第一套广播体操开始,承担了全部九套“国操”的出版、发行和推广任务。经申请并经过国家体育总局遴选考核,人民体育出版社最终取得了第九套广播体操系列产品的独家复制、出版、发行等权利。
原告律师强调,第九套广播体操是创造性作品,必须享受著作权保护。被告行为不仅侵犯该产品的著作权,而且严重侵犯了出版人的独家出版权。另外,根据今年6月签订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音乐与动作结合的作品作为视听录制品亦受到著作权保护,若将第九套广播体操分解,其动作、编排、背景音乐和口令播音都享有著作权。被告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和广东豪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版发行的第九套广播体操音像制品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封面标注了“国家体育总局审定”字样,并使用了与原告出版发行的第九套广播体操作品中相同的音乐、动作、播音等,侵权证据确凿。
广东音像出版社、广东豪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律师称,第九套广播体操是一种健身方法,健身方法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而被告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与原告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为不同版本,未侵害到原告的相关权利。同时,被告律师承认被告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中使用了与原告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中一样的音乐,但这一音乐作品已被原告作为合法出版物使用,属于法定许可,并不构成侵权。
法院未当庭宣判。
后续
中国体育报业总社负责第九套广播体操出版与推广工作的赵军告诉记者:广播体操被誉为“国操”,向社会推广正确规范的第九套广播体操是一项公益事业。从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创编开始,我们就付出了很多心血。现在市面上有许多盗版的第九套广播体操音像制品,对正版音像制品进行翻录,其中不少动作存在错误,严重误导了使用者。此次诉讼仅仅是打响了“国操”维权的第一枪,第二枪已经上膛,蓄势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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