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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成荣拒交奖金惹恼体育局 法律解决成败关键三点

http://sports.sina.com.cn  2012年03月08日15:26  《球迷》报微博

  据相关媒体报道,2005年,长跑名将孙英杰丈夫汪成荣被中国残奥管理中心聘为教练,他所带的两名运动员在北京残奥会上获得3金1银。 2011年10月,中残联奖励汪成荣149.91万元。得知消息后,汪成荣所在单位、青海省体工一大队要求汪上交奖金由组织重新分配,汪成荣不同意。2011年12月28日,体工一大队给予汪成荣停职处理。

  奖金该属谁?

  汪成荣:若有明文规定 愿100%上缴

  汪成荣表示,北京残奥会的149.91万元奖金是中残联奖励他个人的,如果组织有明文规定,他愿意100%上缴。汪成荣同时呼吁,希望能够“以我为戒呼吁立法”。

  索要奖金风波被曝光后,奖金归属界定成为这起事件的关键,汪成荣表示:“中残联已经给出明确表态,这笔奖金是个人奖励,中残联的文件表明:教练员汪成荣的奖金已打入个人账号。中残联将奖金打到我自己卡上,顾名思义是属于个人的,而且以往类似奖金分配这样的事儿没出现过,此前并没有上交个人奖金的先例。”汪成荣同时透露:“(其他省市教练)和我一样,都是打入个人账户,其他地方教练并没有出现奖金分配的问题。”对于体工大队“汪成荣一直坚持奖金数额为90万元,直至中残联打来信函才知道奖金为150万”的回应,汪成荣认为这是隐私问题:“这奖金是个人财产,属于个人隐私,没有必要告诉他们,他们也没必要问这些。”

  青海体工大队在“关于新京报(微博)《残奥金牌教练拒交奖金停职》报道有关情况的说明”一文中,认为运动员成绩不只是主教练的功劳,后勤保障人员都有功劳,同样应该分得部分奖金,对此汪成荣认为:“取得好成绩的功劳,当然不应该是我一个人的,但是其他工作人员的奖金(是否发放,该发多少),是中残联应当考虑的,而不是从我的个人奖金中进行扣除。”同时他还补充道:“残联对其他运动员的奖励是按照自己所取得的成绩,获奖的运动员都是有奖励的。”此外青海体工一大队公开发表的“说明”里提到的希望把奖金分配给辽宁、江苏、云南其他教练的说法,“我不否定团队的力量,团队其他人员都有属于自己的相关奖金”,汪成荣做出了这样的解释,“其他教练的奖金都是由中残联来发放的,和我一样都是打入个人账户,而且其他省份的教练没有要求上交,也没有出现奖金分配的问题。”

  青海体工大队索要奖金,到底有没有根据?对此汪成荣反复强调:“如果在带队员之前,已经和单位有过奖金分配协议或者类似的规定,那么上交这笔奖金我毫无疑问,但此事事先没有任何协议规定。有文件的话上交100%我都愿意。”时至今日,所有人都知道这笔奖金高达150万时,不得不有人想问,如果此次奖金是1万元或者更少,那么体工大队很可能不会对这笔奖金进行追究?汪成荣解释道:“如果奖金少的话,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不排除法律解决

  汪成荣透露,自己已经被体工大队停职两个月之久,面对如此结果,汪成荣个人表示:“目前这件事情最理想的结局,是希望青海体工大队能个合情合理的解决办法,而最不愿意看到的则是两败俱伤。”对于如果体工大队坚持要求上缴奖金,或者真要开除他的可能,汪氏夫妇表示:“目前体工队还没有做出开除的文件,现在对他处罚暂停工资的决定,如果真被开除,我们会通过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青海体工大队:

  功劳不能一人全占

  对于汪成荣的各种解释和说法,青海体工大队反应迅速,逐条进行反驳,青海体工大队的大队长杨海宁认为,功劳不能他一个人全占了。

  汪成荣一直强调青海体工大队要求上交奖金的举措此前并没有先例,同时也没有文件来做依据,这也是双方僵持的核心,对于这一点,青海体工大队的大队长杨海宁表示,“确实是这样,我们的文件很多比较陈旧了,以前的奖金也没有这样多,不过奖金的分配办法和分配比例一直是有一个惯例的,这个是有文件支持的。”

  杨海宁说:“我很理解这些网友的说法,不过汪成荣的带队项目和李娜网球这样的职业体育不同,田径运动,特别是残疾人田径运动,没有国家和组织部门的支持,能够安心训练吗?没有得到后勤保障,能拿金牌吗?功劳不是一个人的,付出的人很多,一个运动员的成功是很多接力棒,一棒一棒传过来的,不能最后一棒拿走所有的,这不公平。”□

  官司成败关键三点

  对于汪成荣提出的青海省体工一大队擅自将其停职停薪,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刘真含律师。刘律师表示,如果汪成荣是事业编制人员,而且其所在单位又是全额财政拨款,那么汪成荣就属于事业编制参公管理,不适用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而应该按照《公务员法》来解释。“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如果公务员违反所在单位的纪律,那么单位是有权对其进行诸如降职之类的处罚。不过,前提条件是该单位所制定的纪律必须是合法且经过公示的。”根据青海省体育局工作人员的证实,汪成荣是属于事业编制人员。

  此外,对于青海省体工一大队是否有权要求汪成荣上缴奖金的问题,刘真含律师认为关键是要弄清楚三点:1、国家是否出台过相关政策规章;2、在青海省体工一大队同意借调汪成荣之后,双方有没有就今后的工资支付、奖金分配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3、如果没有协议,那么该单位在此之前是否有关于外调工作人员收入和奖金分配方式的明文规定,而且该规定是合法且经过公示的。以上三点将成为决定官司胜败的关键,只要青海省体工一大队能够证明其中任意一点,那么他们的要求就是合法合理的。反之,则是违法,且侵害了汪成荣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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