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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教练欲对簿公堂 “奖金风波”升级揭开谁伤疤?

http://sports.sina.com.cn  2012年03月03日12:02  南京晨报

  百万元奖金刚刚到账,单位就要求上交等分配,四次谈话未果一份停职处理决定下达……近日,青海体工一大队教练汪成荣身陷“奖金风波”,奖金权属和管理体制弊端引起各界热议。昨天,该事件双方分别出面作出回应,青海体工队通过青海体育局官方网站发表声明,而汪成荣携爱人孙英杰则通过微博访谈,对这一事件进行阐述。

  疑点一:

  索要奖金是否有规定可循?

  青海体工一大队队长杨海宁强调,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并非针对汪成荣个人,国家体委、财政部1997年体计财一字123号文件《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生活待遇及其他规定》对派出国外的体育技术人员收入采用分段分成办法,有明确的分成比例。

  但是,这一文件早已被废止,2004年出台的《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待遇和财务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外派人员随聘方出访比赛或训练,聘方发给的零用金、奖金全部归个人”。

  汪成荣在访谈中反复强调:“如果在带队员之前已经和单位有过奖金分配协议或者类似的规定,那么上交这笔奖金我毫无疑问,但此事事先没有任何协议规定。有文件的话上交100%我都愿意。”甚至,在汪成荣看来,之所以自己的奖金被索要,只是因为这笔数额大而已,“如果奖金少的话,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汪成荣如此说道。

  疑点二:

  奖金是否该被汪成荣独揽?

  杨海宁曾表示:“成绩不只是主教练的功劳,后勤保障人员都有功劳,同样应该分得部分奖金。”

  对此汪成荣的回应是:“中残联已经给出明确表态,这笔奖金是个人奖励,中残联的文件表明:教练员汪成荣的奖金已打入个人账号。中残联将奖金打到我自己卡上,顾名思义是属于个人的。当然,取得好成绩的功劳,并不应该是我一个人的,但是其他工作人员的奖金(是否发放,该发多少),是中残联应当考虑的,而不是从我的个人奖金中进行扣除。残联对其他运动员的奖励是按照自己所取得的成绩,获奖的运动员都是有奖励的。”

  疑点三:

  若上交,汪成荣能拿多少钱?

  此前,杨海宁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体工一大队2012年1月16日初步订下了分配方案——待掌握奖金的真实数额后,按奖金额的50%给汪成荣,30%给辽宁、江苏、云南的教练员及有关参与人员,10%给青海省残联有关参与人员,10%给大队后勤、场地及科研人员。但是,汪成荣给出的却是完全不一样的说法,他表示此前体工一大队在找他谈话时曾表示,“上缴之后,他(汪成荣)个人只能得到20%”。

  ■解析

  缺乏清晰分配方案

  汪成荣:以我为戒,呼吁立法

  多年来,教练与运动员之间、运动队与运动员之间的奖金纠纷屡见不鲜,尤其是田径成为重灾区。2006年,艾冬梅、郭萍、臧云杰、李娟4人以王德显“侵占财产”罪正式向北京海淀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内部缺少清晰的利益分配制度和监管机制是造成利益关系难调节的重要原因。

  过去若干年,中国体育圈实行的是个人绝对服从于集体的通行准则。虽然各地有各地的政策,但落实到实际上还是会出问题。一个人出成绩,肯定一大群人等着分奖金,机制不完善才导致了分配制度的不完善。汪成荣在访谈中也宣称:“以我为戒,呼吁立法”。

  ■猜想

  双方对簿公堂?

  均不排除走法律途径可能

  双方的争议维持了数月都没能得到妥善解决,而从双方的态度来看,不排除对簿公堂的可能。杨海宁说,“目前只是暂时对汪成荣作出停职处理,并不意味着汪将丢掉稳定的工作和事业编制。”同时,杨海宁还介绍:“大队初步的意向是请律师与汪成荣打民事官司”。

  对于如果体工大队坚持要求上缴奖金,或者开除自己的可能,汪氏夫妇态度很强硬:“目前体工队还没有做出开除的文件,如果真被开除,我们会通过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声音

  孙英杰曝内幕:

  丈夫曾遭

  体工队羞辱

  作为汪成荣的妻子,也曾是国内最优秀长跑运动员的孙英杰,对于此事颇为愤慨,“接到停职通知那天,我当时就急了,这算怎么回事啊?我们运动员和教练员参加比赛,就没听说拿了金牌回来还要被停止工作的,还能不能讲理了?”

  此外,孙英杰还向记者透露了一个惊人内幕,体工队曾威胁羞辱汪成荣:“让我气愤的是,他们体工队杨队长竟然羞辱汪成荣并说:‘不义之财你不应拿,你拿得心安理得吗?你好意思吗,你一个人私吞这么多钱想干什么?’”

  弟子力挺恩师:

  体工队涉嫌

  敲诈勒索

  汪成荣的两位弟子张振和祁顺均站出来力挺恩师。张振夺得北京奥运田径男子5000米T11级别金牌和男子1500米T11级别金牌,他表示:“汪教练很称职,我们拿到三金一银,他功不可没,贡献很大。我还以为教练立了功,肯定有表彰升职什么的,没想到反而要分他的那份奖金,真是出人意料。”

  祁顺夺得男子马拉松T12级金牌并打破世界纪录:与张振一样,祁顺也力挺恩师,“无故停了汪教练的工作,貌似是违反劳动法的吧?这算不算是敲诈勒索呢?这不是一个机关单位能干出来的事儿,太那个了。”

  青海体工队的九点回应

  青海省体工一大队昨天上午在青海省体育局官方网站发表“关于新京报(微博)《残奥金牌教练拒交奖金停职》报道有关情况的说明”,对此事进行了说明和回应。

  一:分配方案并非如汪成荣所言

  文中说:“虽无书面说明,但据汪成荣了解,队里已有分配方案,他只能拿到这笔奖金的20%,如按90万元计算,自己拿18万元,30万元给青海省残联,42万元归青海体工一大队”。

  说明:大队于2012年1月16日有意向方案,待大队掌握奖金的真实数额后,按奖金额的50%给汪成荣,30%给辽宁、江苏、云南的教练员及有关参与人员,10%给青海省残联有关参与人员,10%给大队后勤、场地及科研人员。

  二:成绩取得非汪成荣一人功劳

  从2005年至2008年,汪成荣分五次带队,四块金、银奖牌中固然有汪成荣的心血,但也包含着原教练员和启蒙教练员以及其他付出辛勤劳动的有关人员的功劳,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

  三:汪所得分房非九运会奖励

  文中说,“自1992年入队以来,汪成荣20年来对奖金并不陌生,此前最多一次是2001年九运会,他拿到男子10000米第7名,避免了青海”剃光头“,被奖励一套40平方米的房子,时价每平方米1380元,总价约5.5万元。”

  说明:九运会上,青海代表团成绩是1银2铜,总积分62.5分,并非文中所说的“避免了青海‘剃光头’”。汪成荣获得男子10000米第七名,得到奖金3600元。40平方米的房子并不是九运会奖励的,而是当年单位的房改房。

  四:汪“每天回家”说法不对

  文中说,“为照顾妻儿,汪成荣2010年7月申请换岗到科室工作,这样他每天都可以回家”。

  说明:由于运动队工作的特殊性,运动队的教练员非常辛苦,常年在外,从未休过双休日。在我省教练员特别缺乏的情况下,大队给予了他极大的照顾,他的工作量也交给了其他教练员承担。

  五:体工队从未“心虚”怕问询

  文中说:“他(汪成荣)强调,自己不能提供奖金数额,希望上级部门向中残联体育部发函确认,他们心虚,不敢向别人问这个钱”。

  说明:大队给予他这么多特殊待遇,何存心虚不敢向别人问这笔钱数额之说?其次,就此事,我们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有关同志询问时,该同志说了两点:一、奖金额实际为149.91万元,而不是汪本人说的90万元;二、个人全部拿走149.91万元的奖金是不合适的。

  六:体工队从未想采取“手段”制裁

  文中说:“大队长杨海宁称,‘他不肯交钱的话,我们组织还有其他手段’。”

  说明:杨的回答是:“按组织程序和组织措施处理”,在与记者的交谈中没有使用“手段”这一词。

  七:体工队从未张贴《停职决定》

  文中说,“据体工队工作人员介绍,汪成荣的停职决定贴得到处都是”。

  说明:汪成荣的停职决定下发了各科室、各运动队,并抄送省体育局有关领导和有关处室外,也送达他本人一份,没有张贴一张。

  八:“按数额多少定是否上交”很荒谬

  文中说:“汪成荣认为这是给他下的套。确实有几个教练的奖金被收了,但数额差太远了,有个4万多的,有个1万多的,有个4000的,还有个1000多的。”

  说明:这段话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认为:钱少了可以交一些,钱多了就可以不交,交了以后个人损失就太大,个人钱拿得越多就越不应该交。请问这是什么逻辑?

  九:从未恐吓汪成荣会丢工作

  文中说:“如果不交这笔钱,汪成荣丢掉的是稳定的工作和事业编制,还有多年的归属感。1992年,他进入青海体工队,2004年退役,2005年留队做教练,如今,时间已过去了20年”。

  说明:有何证据证明他会丢掉稳定的工作和事业编制,还有多年的归属感?事实是大队初步的意向是请律师与汪成荣打民事官司。

  见习记者 吴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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