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汪成荣提出的青海省体工一大队擅自将其停职停薪,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问题,成都商报(微博)记者昨日采访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刘真含律师。刘律师表示,如果汪成荣是事业编制人员,而且其所在单位又是全额财政拨款,那么汪成荣就属于事业编制参公管理,不适用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而应该按照《公务员法》来解释。“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如果公务员违反所在单位的纪律,那么单位是有权利对其进行诸如降职之类的处罚。不过,前提条件是该单位所制定的纪律必须是合法,而且经过公示的。”而成都商报记者昨天随后联系了青海省体育局,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汪成荣是属于事业编制人员。
此外,对于青海省体工一大队是否有权力要求汪成荣上缴奖金的问题,刘真含律师认为关键是要弄清楚三点:1、国家是否出台过相关政策规章;2、在青海省体工一大队同意借调汪成荣之后,双方有没有就今后的工资支付、奖金分配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3、如果没有协议,那么该单位在此之前是否有关于外调工作人员收入和奖金分配方式的明文规定,而且该规定是合法且经过公示的。”刘律师表示,如果对簿公堂,以上三点将成为决定官司胜败的关键,只要青海省体工一大队能够证明其中任意一点,那么他们的要求就是合法合理的。反之,则是违法,且侵害了汪成荣的权益。 成都商报记者 何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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