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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桑兰多数指控属滥诉 只有三项或有少许价值

  据新华社纽约电(报道员李大玖)桑兰(微博)跨国天价官司的助理法官詹姆斯·弗朗西斯21日向主审法官递交了报告与建议。纽约中美律师协会总裁黄陈熒女士在解读这份法律文件时说,助理法官已经认定桑兰方的大多数指控都是滥诉,建议对其给予惩罚。

  弗朗西斯认为,在桑兰方的十多项指控中,仅剩3项暂时还不能百分之百地被认定为滥诉。这3项是:刘国生讲桑兰懒惰;刘国生、谢晓虹侵犯她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刘国生侵吞桑兰基金。

  他建议驳回桑兰方提出的“民事共谋”、“诽谤”(针对莫虎部分)、明显侵权”、“故意造成精神损害”及“过失造成精神损害”等多项指控。认定这些指控都属于明显滥诉。他还建议部分驳回桑兰方关于被告“违反受托人义务”的指控。建议暂时不驳回的部分就是上面3项。

  弗朗西斯助理法官认定滥诉的依据有许多,主要是:有些指控明显超过了诉讼时效。有些指控在现存纽约州法律里面找不到与之相对应的法条。有些指控连基本的法律要素都不具备。

  助理法官的报告与建议长达31页,其中多处论及滥诉与惩罚的问题。

  黄陈熒律师说,这是一篇助理法官写给主审法官的建议,主要作用是厘清整个案子的头绪,提出初步意见供主审法官参考。原被告双方都可以在14天内(从21日算起)提出反对意见。

  黄陈熒说,助理法官认为,桑兰告的十几项中有3项或许会有一点点价值:其一,侵犯隐私权指控,称刘国生、谢晓虹未经桑兰同意,使用桑兰的肖像或者名字牟利。根据法律,举证的责任在原告方。桑兰方必须要证明刘国生、谢晓虹确实使用了桑兰的肖像和名字;确实未经桑兰同意;确实获利;获利多少。其二,指控刘国生、谢晓虹侵吞1000万美元社会各界给桑兰的捐款。桑兰基金在1999年为17万美元,每月支付给桑兰5000元人民币的生活费,包括各种开销,2008年7月转交给桑兰14万美元,桑兰却说有1000万美元被侵吞,法官对此感到迷惑。而且法官认为,从目前的资料看来,证据对桑兰不利。尽管如此,助理法官仍旧给予桑兰机会,要求她证明从她向法院递交起诉书之日起(回溯)三年至刘谢将全部基金移交给她这期间(仅为3个月),刘、谢确实“偷”了她的钱;“偷”了多少?其三,起诉书称“刘国生说桑兰太懒,把刘国生找关系帮她找到的工作给弄丢了”,而且还丧失了新的工作机会。助理法官现在假设桑兰说的都是真的,要求她提出证据。

  黄陈熒说,如果桑兰拿不出证据来证明其指控,如果这3条指控都毫无道理,如果明知无理还要告,那么这3项也在被惩罚的范围之内。

  她说:“现在不是惩不惩罚(的问题),而是罚多少钱的问题。助理法官的意见是等案子都清楚了(后),一并计算罚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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