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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男童练跳水摔成植物人 拔苗助长酿成惨剧谁之责?

http://sports.sina.com.cn  2009年09月17日01:30  武汉晨报

  据《重庆晚报》报道 重庆市5岁男孩童童(化名)在训练跳水上岸后,摔在岸边台阶上,送进医院后成了植物人。事发后,童童的父母将当时全托的幼儿园、训练儿子的相关学校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相关学校、幼儿园赔偿60多万元。由于原被告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昨日该案已进入二审阶段。

  经查明:2007年6月,重庆市运动技术学院在报纸上刊登消息,称将于7月2日至6日选拔跳水苗子,5岁半到7周岁儿童都可报名。7月2日,刚满5岁的童童在家长带领下前往。重庆市第二体育运动学校的张某等人负责甄选,由于童童年龄偏小、手臂力量不够,未能入选。

  在童童家长一再要求下,同年9月,童童和其他3人一起参加了由张某负责的选材训练。为了便于训练,几名孩子在市体育局机关幼儿园全托,由幼儿园老师负责孩子在跳水馆训练时的接送。

  2007年12月5日上午,童童在进行10米台跳水时,由于动作不规范,肚子、大腿被水拍红,曾感到恶心。两天后,他在跳完一个7米台起水后,在游泳池边摔倒,当即昏迷。经医院手术,童童的生命虽然保住了,但却一直没有醒来。

  拔苗助长酿成惨剧

  谁之责?

  孩子成了植物人,童童的父母将幼儿园、运动技术学院、二体校告上法庭,索赔90多万元,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了69万余元的赔偿金额。

  法院认为,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的规定,对5岁至6岁年龄段儿童水上训练内容,难度最大的为3米台自由跳水,童童发生事故时进行的7米和10米台跳水已大大超出规定。且根据生活经验,让一个年仅5岁多的儿童在学习跳水3个月之后就进行7米到10米台的跳水训练,与循序渐进的少儿跳水原则相悖,因此,二体校作为培训学校,理应对童童目前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80%)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幼儿园未能及时发现童童5日的伤,导致二次受伤的严重后果;童童家长自愿让孩子参加跳水训练,即是对其危险性的认同,就此判决双方各自承担10%的责任。

  不过对于法院的判决,三方都不满意,均提出上诉,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孩子醒来已无可能

  谁之痛?

  记者近日见到了当事人童童,他已没有任何反应,只是静静地躺在姨婆的怀抱里,童童手脚均已变形,牙齿因为长期药物的作用变得很黑,而且只有绿豆那么大。

  “他不能自己坐着,必须有人抱着。”童童的姨婆说,童童的颈部没力气支撑头部,又不能一直把他放在床上躺着,因为躺一阵他就会手脚抽筋,痛得“哇哇”大哭。每当听到孩子撕心裂肺的哭声,她也会揪心地痛,为了减少孩子的痛苦,她尽量多地抱着他,走路抱、吃饭抱、睡觉也抱……两年来,她跟童童的外婆轮流值班,一直在坚持。

  “他已双目失明,只能像婴儿一样用尿不湿……医生说童童醒来的可能性很小。”童童的姨婆抹着眼泪说,出事后,孩子一直住在市儿童医院,入院以来已用去30多万元医疗费,“不管以后怎么样,我都要让他在我的怀抱里,尽可能给他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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