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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芬三疑问回击中心三大证据 关键事实上严重冲突

http://sports.sina.com.cn  2008年11月18日15:21  北京晚报

  牵涉于芬与国家跳水队领队周继红、国家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的“奖金门”,昨天有了重要进展。昨天下午,国家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主任李桦、副主任李维波、跳水部副部长雷鸣,在游泳中心法律顾问邓群律师陪同下,在国家体育总局西院办公楼会议室向媒体出示了大量证据,中心主任李桦不仅详细解释了游泳中心奖金分配的依据与办法,还说明了于芬教练应得奖金的数额和领取情况,其中特别是出具了两份于芬奖金发放依据的详细表格、吉勇笔迹的司法鉴定书以及银行为一笔十八万余元奖金系于芬教练领取的证明,成为昨天举证的重中之重。

  第一证据 两份表格

  在国家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昨天提供的众多文字性说明材料的最后,为配合文字材料的理解,游泳中心提供了《国家奖励奖金标准一览》和《于芬同志奖金发放一览》两份表格。在《国家奖励奖金标准一览》中,分为199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和2006年7月1日至今两个时间段,对国家跳水队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以及亚运会获得前八名的奖励进行了具体说明。从中能看到不同级别赛事以及不同年代,国家跳水队获得奖金的变动情况。

  在199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时间段内,各赛事奖金明显不如第二时间段多,最高为悉尼奥运会,第一名可以获得十五万奖金。而从《于芬同志奖金发放一览》可知,前表所提到的每项赛事的名次奖金,比如悉尼奥运会冠军的十五万奖金,运动员可得其中一半,另一半为若干教练员分享。从《于芬同志奖金发放一览》中看到,自1998年世锦赛至2007年世锦赛期间,于芬教练所带的包括郭晶晶、伏明霞等10位运动员每人、每项能发放国家奖励赛事的成绩、运动员奖数额、教练员奖数额、比赛时间、向前推算四年的教练员奖金分发有效时限以及实发于芬教练的奖金数额和签领情况。在表格的右下角,印有261325.6元的应发总额和235982.5元的实发总额。对于其中的差距,国家游泳中心副主任李潍波表示,表格中提到的2007年游泳世锦赛奖金25343元,在今年5月通知于芬教练后,她至今仍旧没有领取。

  第二证据 司法鉴定

  在今年10月下旬于芬提交给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的检举信内容曝光后,于芬曾提到今年4月总局监察局在向她宣读奖金发放清单时,其中有五人代领了她的奖金,但奖金并没交到她的手上,并指出已联系到其中一位名为“吉勇”的代领人,吉勇出具书面证明,表示他没代领过奖金。随后国家游泳中心发表声明,五位代领人中的四位已写下书面证明,表示代领奖金已转交于芬。

  那么这位吉勇到底是谁?昨天国家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律师邓群介绍了吉勇的身份。“吉勇为清华大学体育部聘用的司机。”邓群说,“关于吉勇否认代领一事,游泳中心非常重视,多次通过清华大学与吉勇核实。在清华大学配合下,并征求了吉勇本人的意见,对他同一时期的笔迹进行了司法鉴定,提取了他领取工资的单据,与他同期代领奖金的单据进行比对,笔迹司法鉴定结果证明,代领奖金上的签字确为吉勇所签,也就是说,吉勇代领的行为成立。”跳水部副部长雷鸣随后补充:“社会上曾一度流传吉勇的签名是复印到奖金发放清单上的,还说吉勇曾到中心财务进行过核实。我可以负责任地说,不是他来,而是我带着清单复印件过去的,我不可能带原件过去,上面他的签名当然是复印的,不过提供司法鉴定的笔迹是真迹。”

  第三证据 银行存单

  昨天在新闻发布会现场,国家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律师邓群通过投影仪,展示了存入日期为2001年2月16日的交通银行储蓄存款凭条,凭条上开户名为于芬,并附有一身份证号码,在金额处填写为180305元。

  游泳中心主任李桦说:“于芬对2000年悉尼奥运会的奖金180305元存在疑问,认为我们留存单据上的数字与实际存入银行的不符。通过向银行核实当时我中心的存款底单,该笔奖金180305元已于2001年2月16日全部存入姓名为‘于芬’的活期存款,并非于芬通知所说的‘16.8万’、‘13万’或‘19万’。经上级部门调查,此款已于2001年7月4日被一次性全部提取并销户,在取款底单上所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我中心2001年2月16日存入时的底单是一致的。”

  针对游泳中心三大证据

  于芬抛回 三点质疑

  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昨天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前国家跳水队副总教练、现清华大学跳水队总教练于芬的奖金问题作出说明,并向媒体公布了于芬领取奖金的清单后,晚上于芬对游泳中心的说明迅即做出回应。

  针对游泳中心的说法,于芬与代理律师提出三点疑问:第一,游泳中心在奖金清单上列举了一笔180305元的奖金,并称该奖金是以活期存折的方式交给于芬,存款单位为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但于芬表示,迄今为止自己只从游泳中心拿到过一张银行卡,卡上仅有13万余元,且开户银行为招商银行武汉分行;第二,对于吉勇签名的司法鉴定,必须在当事双方都在场并认定的情况下,用于笔迹鉴定的取材才有效,吉勇一直以来都向于芬表示,自己没有为于芬代领奖金;第三,对于于芬的实名举报,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至今没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给于芬书面回复,这为于芬动用法律手段为自己维护权益制造了阻碍。

  本报记者 李远飞文并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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