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昨天下午正式就于芬奖金问题做出说明,公布了于芬奖金发放明细。根据发放原则,于芬共可获得奖金261325.5元,而非她所声称的仅执教“跳水皇后”伏明霞一人,应得的奖金数额就超过一百万。
游泳中心说明分配方法
游泳中心首先公布了《教练员奖金发放原则》。原则详细说明了教练员奖金分配的细则,以及计算奖金的有效时间和方法。
除了奖金计算方法的解释外,游泳中心对于芬的身份认证也做了重新说明。游泳中心认为,于芬对于运动员以及自己身份的认定也有问题。首先,例如于芬认为劳丽诗属于她带的队员,但事实上劳丽诗的人事关系在广东队;其次当过国家队教练员不等同于现任国家队教练员,于芬的身份应该属于省市队教练一类,待遇不能按照国家队教练员计算。
随后游泳中心对发给于芬的奖金做了详细说明,从2000年至今,于芬可获得的奖金一共可以分为四笔,一共261325.5元。其中包括2007年世锦赛25343元,这笔奖金至今还没领取;2006年亚运会21469.5元,于芬本人已经领取;2000年悉尼奥运会180305元,已经由清华跳水队工作人员代领,形式为银行存折;其余奖金34208元,由其他四个人领取,形式为现金。
司法鉴定确认代领
这五位代领人员中,一共有清华跳水队的两名工作人员、两名运动员以及一名跳水教练员,其中四人已经向游泳中心证明,活期存折以及现金已经转交给了于芬。
对此,于芬曾表示没有收到过任何一笔代领人的奖金,并称有位叫吉勇的代领人明确告诉自己,从来没有代领过任何费用和奖金,甚至已经写下了书面证明来说明这一点。于芬还称吉勇到游泳中心查对过,确实看到了签名,但只是复印件;但肯定没有从游泳中心领任何钱,怀疑是自己到游泳中心领取清华跳水队队员注册证时的签名被人盗用了。游泳中心表示,已经征得吉勇本人以及司法机关鉴定,签字领取奖金的笔迹就是属于吉勇本人的,一共领取了13390元。
司法鉴定书的出示也是本次于芬事件第一次出现司法介入,拥有绝对的法律效力,那么吉勇代领四笔奖金的事实是无误的。游泳中心主任李桦强调,这五个代领人已经承认领到钱,于芬自己却说没拿到钱,那么于芬就应该去查这五个人是否存在侵占,而从游泳中心这里代领奖金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只是从严格财务手续讲,今后还需要继续改进和完善。
游泳中心还表示,于芬由于缺乏证据支持,在这起事件中甚至涉嫌侵犯名誉与诬陷,但一切仍取决于周继红的态度。梁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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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员奖金发放原则》说明,对于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和亚洲锦标赛上获得相应名次的运动员和教练员可以获得“国家奖励”;输送教练员可以享受到的奖金只有发放给运动员的“国家奖励”,并不包括全运会、全国比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社会奖励。
规定中同时也说明,在发放给教练员的奖金中,现任队伍总教练或教练组组长提取奖金的10%;其余90%由运动员的主管教练、助理教练以及原输送单位教练,按不同比例分配。而教练员的奖金按照运动员出成绩的时间往前追溯4年进行计算。
于芬回应:
奖金数额有误
本报讯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昨天下午正式就于芬奖金问题做出说明,称于芬一共应获得奖金261325.5元,并已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已有人代领。对此于芬也第一时间对游泳中心的说明做出了回应。
于芬首先质疑游泳中心召开通气会的合法性,“下午三点钟监察局邀请我的律师去办公室谈这件事,目前律师还没有跟我打过电话说明监察局的意见。”于芬说,“游泳中心不代表调查结果,这样擅自发表声明是不负责任的,就像(小偷)被告声称自己没有偷东西一样。”于芬认为,游泳中心作为这次奖金事件中的当事方,特别是自己律师函中所指的被告,这样表态是很不正常的行为。
当问及什么样的调查结果才能被接受时,于芬说:“已经把律师函递给了监察局,那么就需要监察局提供调查结果,如果这个结果我本人以及律师都认可了,那么也就不会再起诉了。”
除了认为游泳中心不该擅自宣布调查结果外,于芬还认为游泳中心公布的奖金明细存在疑点,特别是游泳中心公布的261325.5元奖金总数也有误,因为“单单2000年悉尼奥运会决不可能只有游泳中心所说的180305元那么少”。新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