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1月17日体育专电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于17日下午对清华大学跳水队教练员于芬奖金发放情况进行了说明。当晚8时,于芬及其委托律师召开了一场名为“公共治理中的软法”座谈会,提出了四点质疑,并要求得到监察局的书面答复。
质疑一:监察局何时答复?
于芬及其委托律师认为,她及其律师曾经三次前往监察局进行沟通,但监察局从未给出书面的说明。
“我们认为如果这就叫答复,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严肃,”于芬表示。
于芬委托律师认为,依据我国的现行法律,监察局应该在于芬上诉30天内给出书面的答复,如果于芬不服,还可以向更高一级的国家机关检举。
同时,于芬的委托律师还表示:“周继红作为游泳中心的副主任和跳水队的领队,奖金的发放肯定是在履行职务上出现了问题,因此调查这个事情势必要涉及到游泳中心的财务情况。”
质疑二:吉勇的司法鉴定是否合理?
在下午的游泳中心通气会上,游泳中心向媒体出示了吉勇笔迹的司法鉴定,以表示吉勇确实曾经替于芬代领过奖金。
于芬及其委托律师表示:“既然要进行司法鉴定,但提交的鉴裁应该是得到双方认可的,不可能只承认其中一方单方面提供的鉴裁。”于芬及其委托律师表示,他们会要求申请进行重新鉴定。
于芬表示自己手中握有来自吉勇否认代领过奖金的证据,包括音频和文字。
质疑三:银行存折还是银行卡?
在游泳中心出示的单据复印件中,显示的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在2001年2月16日存入的180305元的存款凭据,同年7月4日,存折上的金额被一次性全部提取,并被销户。
于芬对此指出:“我从来没有收到过交通银行的银行卡,只有一张由别人代领的招商银行武汉分行的银行卡,而且上面的金额也不是游泳中心说的180305元。”
质疑四:其他教练的奖金如何分配?
于芬对于所带运动员应取得多少奖金,与游泳中心公布的计算方法不一致,于芬对游泳中心的奖金详细清单也提出了质疑。
“我带过的队员获得成绩后应得的总奖金是多少,怎么分配,其中不止包括我,还有别的教练奖金怎么分配,这些都应该让我知道,”于芬说,“这是我的学生,难道我不应该知道这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