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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已与游泳中心无关 为于芬代领之人恐犯刑事责任

http://sports.sina.com.cn  2008年11月17日19:5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十七日电(记者 高凯)今年年初由清华跳水队教练于芬的一封检举信而引发的中国跳水队“奖金门”事件今天出现强势的司法介入,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针对于芬“奖金被冒领”的说法对外出示了相关的司法鉴定,证明于芬奖金并非被人冒领。

  今天下午游泳中心针对于芬事件第一次召开新闻通气会,对清华大学跳水队教练员于芬对其奖金发放提出的质疑进行了解答。

  中心主任李桦表示,根据记录,总共有五人曾为于芬代领过奖金,其中四人都是清华跳水队的,两人是工作人员,两人是运动员,而剩下那个人是长期与清华跳水队一同训练的教练员。经过反复的核实考证,其中四人已经明确证明当时就将代领的活期存折或现金全部转交给了于芬,没有拖延,更不存在侵吞的情况。

  此前于芬曾表示没有收到过任何一笔代领人的奖金,并称有位叫吉勇的代领人明确告诉自己,从来没有代领过任何费用和奖金。

  在今天的通气会上,游泳中心就此出示了吉勇笔迹的司法鉴定书,“已经征得吉勇本人以及司法机关鉴定,签字领取奖金的笔迹就是属于吉勇本人的。”

  此次司法鉴定书的出示也是本次于芬事件第一次出现强势的司法介入,拥有绝对的法律效力,游泳中心的委托律师邓群表示:“代领是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如果于芬坚持没有收到代领所得到的奖金,那么曾经帮她代领的五人将涉及刑事责任。”

  对此,于芬事后首先质疑游泳中心召开通气会的合法性,“目前律师还没有跟我打过电话说明监察局的意见。游泳中心不代表调查结果,这样擅自发表声明是不负责任的。”

  对于游泳中心从保持沉默到网上发表简单声明,再到今次的主动召开新闻通气会,游泳中心委托律师邓群表示:“游泳中心在于芬举报之后,就在调查和核实工作,包括向银行调取有关的证据、进行笔迹的司法鉴定、与代领的当事人进行确认,这些都需要时间,只有当所有的事情都查清楚了,才会给社会一个交待。”

  邓群强调,“于芬举报的内容是周继红贪污犯罪,属于刑事犯罪问题,如果监察部门在调查过程中涉及到游泳中心的财务账目问题,应由人民检察院来调取相关账目,有必要时可进行司法审计。但游泳中心并不是于芬的举报对象,只是协助体育总局监察局查明相关情况,弄清是否存在周继红违法犯罪事实。”

  他进一步指出,“于芬举报周继红贪污犯罪缺乏证据的支持,这已经涉嫌侵犯周继红的名义,成为了一种诬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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