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专家:于芬事件或涉刑事犯罪 司法介入是唯一途径

http://sports.sina.com.cn  2008年11月12日10:03  检察日报

  用法治的视角审视于芬“奖金门”事件,我们会发现,其中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司法介人,或是获取真相的唯一途径———

 话题背景

  今年1月,清华大学跳水队总教练于芬将一封检举信交给国家体育总局纪委。于芬在检举信中写道,自己指导过的伏明霞、郭晶晶、劳丽诗等多名中国跳水队队员,在奥运会等国际大赛上多次获得冠军、亚军。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作为教练的于芬应当获得高达数百万元的奖金,但于芬只得到十几万元。于芬因此怀疑中国跳水队负责人周继红私吞自己的奖金,并请求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部门对此作出深入调查。

  事情发生9个月后,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相关负责人对此事作出公开回应,随后,体育总局游泳中心也作出了四点声明,均表示经过调查,周继红不存在侵占奖金的问题。但是于芬并未停下脚步,而是直指体育奖金发放内幕。

  跌宕起伏的“罗生门”终有落幕的一天。而借这样一个公共事件,反思中国竞技体育奖金分配制度与发放过程中的弊端和漏洞,进而为推动中国竞技体育体制改革贡献历史性的力量,才是“奖金门”事件的真正意义所在。

 话题一:于芬该分多少钱?

 时至今日,我们仍然没有看到奖金分配依据和标准

  搞清奖金分配的依据和标准无疑是一个首要问题,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于芬该得多少、又有多少应得的奖金没有拿到。遗憾的是,无论于芬还是游泳中心,都没有给我们一个明确答案。

  “按照相关奖励政策,我应得的奖金大概数百万,但国家队一共给过我三次奖金,总额为十五万八千元”,“根据奖金发放的有关规定……几乎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奖金均未发放给我”。于芬的说法透露了两个信息:第一,奖金的分配标准是有“政策”和“规定”的,但所谓的“相关奖励政策”和“奖金发放的有关规定”具体指什么,她没有明说。第二,据于芬自己测算,依照相关“政策”和“规定”,她应得的奖金数额“大概数百万”,根据她实际收到十五万八千元、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奖金未收到的表述,我们可以推算出,于芬认为其应得的奖金数额应该在一百五十八万元以上,但于芬还是没有告诉我们她的具体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

  体育总局游泳中心(以下简称“游泳中心”)也强调,“我中心在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发放上是有原则、有制度、有程序的”(11月3日中国游泳协会官方网站《体育总局游泳中心关于对于芬奖金有关问题的回应》,以下简称“《回应》”),但这个“制度”指什么,其具体内容有哪些,确定了什么样的奖金分配标准,游泳中心只字未提。这个“制度”与于芬所说的“政策”、“规定”是不是一回事,我们也无从知晓。

  10月27日,体育总局监察局负责人在答新华社记者问时,曾经提到两个文件:“据了解,游泳中心依据原国家体委、人事部下发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制定了《跳水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细则》”。其中,《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可以从网络上检索到,它发布于1996年,都是些高度概括的原则性规定。那么,《跳水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细则》就是游泳中心所说的奖金发放“制度”、于芬所说的“相关奖励政策”和“奖金发放的有关规定”吗?我们只能推断为“高度疑似”。

  事实上,就算答案是肯定的,光知道奖金分配的依据名称,也丝毫无助于我们厘清于芬“奖金门”事件的是是非非。因为体育总局监察局并没有披露《跳水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细则》所确定的奖金分配标准,这个文件在网络上也根本检索不到。

  3月14日,游泳中心主任李桦针对于芬相关言论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游泳中心从成立之日起,始终严格执行原国家体委、现国家体育总局以及我中心的相关规定:即‘对于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和亚洲锦标赛上获得相应名次的运动员和教练员可以获得国家奖励。教练员的奖金按照运动员出成绩的时间向前推算四年进行计算。在四年的训练周期内,每年的奖金比例分别为40%、30%、20%和10%。现任主管教练与助理教练的奖金分配比例为70%与30%’。”这里所引述的一系列“比例”,是出自《跳水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细则》的规定吗?仍然是“高度疑似”。而且,光有“比例”,没有任何具体数额,我们还是无从判断于芬该得多少、又有多少应得的奖金没有拿到。

  何况,李桦的回应与于芬的说法之间还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于芬在检举信中是这样表述的:“根据奖金发放的有关规定,教练员带一名运动员满四年,在该运动员离开后的两年内应享受同等奖励,两年以上的按有关规定比例发放奖金。”显然,二者的表述几乎完全不同。

  谁在说谎?还是谁都没有说谎,游泳中心的奖金分配原本就存在不同版本的依据和标准?我们不得而知。

  实际上,在于芬“奖金门”已经成为一个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公众真正关心的,决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欠债还钱”的问题。在“举国体制”下,体育奖金的分配和发放,决不仅仅是哪一个人或者哪一个机构的“私事”,任何一个纳税人都有权知悉奖金的分配制度是否合理,知悉那些用纳税人的钱供养出来的运动员、教练员又从奖牌中获得了怎样的收益。然而,连奖金分配的依据名称都不肯明白告诉公众,这种遮遮掩掩的做法,显然和公众的合理诉求相去甚远。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Powered By Google 订制滚动快讯,换一种方式看新闻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已有 _COUNT_位网友发表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相关专题:于芬PK周继红专题 

更多关于 于芬 的新闻

    ·改革30年30城市变与迁 ·新浪《对话城市》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